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 /2018-00093 | 生成日期 | 2018-08-28 | 公开日期 | 2018-08-2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园林旅游管理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级) | 林业 | 关键词 | 建设,劳资,通知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为维护绿化建设市场秩序,规范绿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绿化建设领域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民工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江阴市绿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
各建设、施工及相关单位:
为维护绿化建设市场秩序,规范绿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绿化建设领域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江阴市绿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阴市绿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江阴市园林旅游管理局
2018年8月28日
江阴市绿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绿化市场秩序,规范绿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绿化建设领域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政府投资的绿化施工、园林景观施工、绿化养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绿化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的绿化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绿化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江阴市园林旅游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投资,我局负责的园林建设项目保证金的受理、退还和应急支付等监督管理工作,江阴市园林旅游管理局财务科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各园区、农林局、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可参照本办法负责属地园林建设项目保证金的受理、退还和应急支付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园林旅游管理局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绿化企业名单报送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章 保证金的交纳和退还
第六条 根据《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决定对绿化中标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标准为:工程中标价的2%。
第七条 江阴市园林旅游管理局财务科应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保证金的交纳、支付和结算。缴入专户的保证金按交纳企业分别记账、结算。
第八条 保证金交纳程序:
1、绿化企业在工程中标公示期满后持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到市园林旅游管理局财务科一次性足额交纳保证金;
2、市园林旅游管理局财务科出具《江阴市绿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凭证》(以下简称《交纳凭证》,格式见附件1),并凭缴纳凭证到江阴市行政审批局领取中标通知书
3、绿化企业凭中标通知书和《交纳凭证》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第九条 绿化企业丢失《交纳凭证》的,应及时到市园林旅游管理局财务科挂失及补办手续。
第十条 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绿化企业信用程度,本市绿化企业连续交纳保证金满三年,且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50%;外地绿化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工程项目竣工三年后,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50%。没有后续项目的全部退还;
第十一条 本市绿化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下次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外地绿化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下次保证金按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每个企业在本市累计交纳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绿化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清办[2009]1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被清出企业保证金三年后退还,被限入企业在限制期内暂不退还保证金。
第十四条 所有绿化企业下年度应交纳的保证金金额将在年末由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予以评定。交纳、动用、退还等情况将在江阴市园林旅游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绿化企业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
1、绿化企业已注销施工营业执照满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2、外地绿化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工程项目竣工满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没有后续项目的。
第十六条 退还保证金程序:
1、绿化企业填写《江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以下简称《退还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持《交纳凭证》、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江阴市园林旅游管理局工程建设科办理退还手续;
2、局工程建设科接到退还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局财务科对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加具书面意见,同时收回《交纳凭证》,退还保证金。
第十七条 退还保证金时,如有利息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三章 保证金的动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绿化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绿化企业获得工程款后,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 绿化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江阴市园林旅游管理局应当督促其3工作日限期内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阴市园林旅游管理局可采取行政措施,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绿化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3、绿化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
4、其他需应急支付保证金的。
按照应急支付程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的财务支出。
第二十条 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
1、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启动申请;
2、江阴市园林旅游管理局对《江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审核批准,收回该企业《交纳凭证》;
3、强制从保证金账户中提取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4、市园林旅游管理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第二十一条 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后,开具给绿化企业的《交纳凭证》自行作废。
第二十二条 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动用的保证金,绿化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江阴市园林旅游管理局财务科向保证金账户足额补齐保证金;逾期未补的,责令绿化企业加倍补交。补齐后,市江阴市园林旅游管理局重新开具《交纳凭证》。
第二十三条 绿化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绿化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市园林旅游管理局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绿化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不具备资格的劳务承包人组织劳务、承包工程,属违法违规无资质承揽业务。劳务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录用劳务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劳务承包人以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权利,市园林旅游管理局不予采信,明示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绿化企业凭《交纳凭证》到市审批局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才可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是评定绿化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的重要内容。市园林旅游管理局应将绿化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等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外地绿化企业还应抄告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违法用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企业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携工程款逃逸,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劳务承包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究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江阴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绿化建设主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阴市绿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交纳凭证
澄绿薪交字【 】 号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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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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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 本市企业 □ 外地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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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资质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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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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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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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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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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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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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园林旅游管理局
年 月 日
说明:
1、依据《江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核定交纳标准。
2、本凭证作为在澄从事建设活动的绿化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书面证明。
3、本凭证是绿化企业领取中标通知书或者办理直接发包审批手续必备凭证之一。
4、持有人因交纳工资保证金额度发生变化并重新办理交纳手续后,由市园林旅游管理局收回本凭证并换发新证。
5、本凭证仅限交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持有、使用,不得转借、涂改。
6、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本凭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市园林旅游管理局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