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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热线直播
弘扬法治精神 维护公平正义
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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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12-3 15:30--2018-12-3 16:30
嘉宾:

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  奇

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倩媛

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毛  丹

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晨洁

概述:

12月3日15点,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的嘉宾将作客“12345”民生热线网上直播室,就“弘扬法治精神 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与广大市民进行热线交流,欢迎各位市民在线交流,热线号码:12345。

直播室地点在江阴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受理中心。现场讨论交流将在网上进行直播,市民可点击“中国江阴”( http://www.jiangyin.gov.cn)首页链接“民生热线直播室”,实时观看视频直播并同步参与现场讨论。

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观众大家好,欢迎收看第95期12345民生热线网上直播节目。今天我们邀请到了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的嘉宾,他们将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通过网络向市民朋友们答题解惑。你可以拨打热线电话12345或者通过江阴网网络直播间参与进来。今天的嘉宾分别是: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奇,张主任,欢迎你。

【张  奇】主持人好,市民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倩媛,成律师,欢迎你。

【成倩媛】你好,主持人好,市民朋友们好。

【主持人】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毛丹,毛律师,欢迎你。

【毛  丹】主持人好,市民朋友们好。

【主持人】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晨洁,张律师,欢迎你。

【张晨洁】主持人好,市民朋友们好。

【主持人】感谢4位的到来,接下来有请我们张主任为大家介绍一下他们的律师事务所。

【张  奇】大家好,我是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张奇张律师,首先来介绍一下我们律所的大概情况。我们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总部在江苏常州,是1997年就被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我们博爱星总所在2016年被评为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并荣立集体三等功。我们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目前有三家分所,其中于2002年5月在上海设立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于2007年6月设立北京分所,我们江阴分所是博爱星律所第三家分所,于2016年4月设立,办公地点在江阴恒天东方广场。目前第四家分所南京分所正在筹建当中。我们全所现有70多名执业律师、将近20多名实习律师以及若干名的助理和行政人员,目前我们江阴分所有13名执业律师。我们博爱星总所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其中刑事业务部、民商事业务部、知识产权业务部、投融资业务部、破产重组业务部和建筑房地产业务部,是我们律所重点发展的几个业务部门。我们江阴分所是总所在我国房地产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着眼于我国房地产发展战略,高度关注我国房地产发展,并以涉房地产纠纷为主业,而设立的相对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交易、房屋装修装潢、房屋租赁、物业纠纷等诉讼和非诉讼纠纷等,我们江阴分所还担任了江阴恒天置业等江阴、常州两地将近十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我们博爱星江阴分所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特别是今年成立了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我们共有6名党员律师,我本人也担任党支部书记。随后我们以江阴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为主体成立了博爱星的公益服务队,主要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担任社区的公益法律咨询,还有我本人,包括毛丹律师、成倩媛律师都参与了江阴《法治全澄》公益律师团。我们江阴分所将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持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依法维护客户的最大合法权益,为客户创造和实现专业价值。

【主持人】好的,感谢张律师的介绍,让网友对你们的律师事务所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房产交易一直是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特别是最近两年来房价暴涨,卖方违约情况屡见不鲜,其中一类涉及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出售的情况,假设在签订房屋买卖过程中,夫妻一方签字卖房,后另一方以未经同意为由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请问守约方买房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哪位嘉宾来分析下这个情况。

【成倩媛】我来说一下这个情况。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夫妻一方签字卖房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另一方以不知道而且没有取得同意为由,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买房的人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此各个法院观点不一。我代理过两起类似的案件,但是法官的观点截然相反,有些法官认为,房屋买卖涉及夫妻财产处分的重大事项,不是一方能够临时起意能够决定的,夫妻双方共处一室而且朝夕相对,处置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买房者有理由相信卖房子的事情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另外一方不得已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也就是买房者,故买房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有些法官则认为,夫妻之间对重大财产的处分,应当有明确的授权,假如合同系买房者与夫妻一方单方面签订,另一方没有签字或者没有明确授权卖房,那么夫妻一方签字的行为属于没有权利处分的行为,房屋买卖合同对另一方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虽有效,但是因为没有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不能履行,买房者只能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房屋价格上涨的差价损失。从社会一般规则以及常理推断,我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加合理;但是从证据角度出发,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买房者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明确的出卖意向前提下,法官的第二种观点更加谨慎,更加符合判案的规则。

【主持人】感谢成律师分析了此类情况,如果市民有这方面的疑问,可以进一步咨询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这些年来纠纷不断,据我了解现在法院受理的催讨物业费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那么我相信很多网友就会有疑问,到底哪些情况下,不需要缴纳物业费?我们哪位嘉宾来解释下。

【张晨洁】司法实践当中,直接能够主张不用交物业费用的情形比较有限,一般有以下几种:1、因房屋质量问题业主还没有收房的情形。一般而言,业主交纳物业费的日期是从交房之日起计算的,即使因为业主的原因没有实现交房,也要从业主应当收房之日起计算物业费。如果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入住,那么我认为可以据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如果仅仅是小的瑕疵,我认为不能拒绝缴纳物业费,(因为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房屋瑕疵问题不影响交付、如果业主拒绝接收房屋视为房屋已经交付的条款),既然视为交付,那么从通知交付之日开始算,业主应当承担物业费。另外,如果业主没有实际入住,根据规定,空置房一般是物业费打七折。2、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最高院《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如果物业公司巧设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间接或直接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对这部分物业费可以不予交纳。3、物业费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民法总则》规定了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因而如果物业公司三年之内没有向你请求物业费交纳,那么恭喜你享有了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可不予交纳全额物业费。当然,实际当中,物业公司一般都会通过在单元门上张贴催告单的形式督促业主履行义务,如果迟延不交纳相关费用,可能会收到物业公司的律师函,以至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主持人】感谢张律师详细的分析,如果市民在生活中碰到了以上的3种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法律支援。“二手房”也是房产中比较热点的话题,很多家长为了孩子来城里上学,会选择买“二手房”暂居几年,等孩子出去上大学后,再转手卖出。我们来关注一下案件,王女士为了解决孩子上学的问题,今年3月份购买张先生位于虹桥一户的学区房。合同约定,张先生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全部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张先生自身原因未如期或无法迁出的,应当向王女士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全部户口迁出义务。不日,王女士支付了全部房款,依照约定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房屋内仍有张先生儿子户口未迁出。双方经多次沟通,张先生仍未将其儿子的户口迁出,请问王女士可以像法院起诉吗?违约金是不是可以得到支持?哪位嘉宾来分析下。

【毛  丹】户籍问题是二手房交易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根据我国目前户籍管理政策,户籍管辖权是派出所,本质上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而非法院,不受司法调整,法院亦无权判令强行将。

【主持人】好的,毛律师,我们先来接听一个电话。喂,你好。

【热线 1】你好,我了解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需缴费满15年,退休时才能领取养老金。但是,我参保的时间很晚,现在已经60周岁了,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合计不足15年。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啊?

【主持人】好,哪位律师来帮助下这位听众。

【毛  丹】我来吧。缴纳社会保险是我们国家从2008年才开始要求强制执行的,很多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候职工年龄已经很大,有的交了几年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我周边很多朋友都咨询过我,那么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没有缴满15年,职工有哪些选择途径呢?

一、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二、延长缴费未满15年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主持人】好的,感谢毛律师说明以上3种途径,这位网友你听清楚了吗?

【热线 1】好的,谢谢。

【主持人】好的,再见。好的,毛律师继续刚刚的话题。

【毛  丹】刚讲到,法院亦无权判令强行将户口迁出,由此,购房者的问题很难得到解决。但是,户口迁移的义务可以作为约定内容写入合同条款,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逾期迁户条款,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预期,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院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有无实际损失等,部分或全部支持违约金。现在许多家长为了让孩子能上有名气的学校,不惜花费巨资购买学区房,但是该类房屋中,大多已有户口在房屋内,影响买房人的户口迁入以及实际使用。买房者在购买学区房时,一方面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迁出户口作为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条件,或通过约定违约后果来督促卖方积极履行户口迁出义务;另一方面,提前查询房屋内现有户口情况,购房时将户口作为决定是否买房的因素之一,以对是否购房作出理智的判断。

【主持人】感谢毛律师的解答,相信有购买“二手房”意愿的市民一定会更加慎重,处理好相关方面的问题。下面这个案件也是“二手房”中常见的问题,我们一起来看下。孙先生2018年3月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与前业主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即孙先生欲对二手房进行重新装修时,发现该房屋中仍有人居住,了解得知是前业主在2017年5月时把房屋对外出租了,租期还有8个月才到期。孙先生与承租人交涉要求其在一周内搬离,但对方提出了“买卖不破租赁”,要求继续租住至剩余租赁期满。这里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什么意思呢?孙先生是否有权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哪位嘉宾来分析下这个案件。

【张晨洁】我来分析一下。“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

【主持人】好的,张律师,我们先来接听电话。喂,你好。喂。你说,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

【热线 2】喂。你们好,我想帮我朋友咨询个事,他的父母生了三个子女,大哥、二姐,还有他。他和他二姐一直对父母非常孝顺,街坊都看在眼里。但是他大哥,从小就只会花言巧语骗父母,哄他们高兴,其他的实事一件没做过。现在他父母把他们名下的房产都过户给他大哥了,明着就说以后老了就指望他大哥尽孝了。他和他二姐不服气,倒不是贪图父母的财产,就是觉得不公平,所以他和他二姐商量了一下,想咨询律师,能不能以后他和他二姐跟父母之间,再无赡养义务,当然了,他们也自愿放弃父母所有财产的继承权,这样可不可以?

【主持人】好的,这是一个关于父母所有财产继承权的问题,我们哪位律师来解答下。

【张晨洁】好我来回复一下。你好,是这样子的,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第十条也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父母与子女之间不能因为口头或书面的断绝关系协议就致使法定的亲属权利义务消失,并且赡养义务并非建立在继承权上,并不是你自愿放弃继承权,赡养义务就消失了。所以说,你咨询的问题,我给出的答案是不可以的。像这样的家庭纠纷,我建议还是家庭内部展开良好有效的沟通,来避免这一争端。

【主持人】好的,感谢张律师的分析,这位网友你听明白了吗?

【热线 2】好的,听明白了,谢谢。

【主持人】好的,再见。好张律师继续刚刚的内容。

【张晨洁】刚刚讲到,“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而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本案的情形属于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况,承租人提出租至租赁期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孙先生不能要求其限期搬离,只有等到剩余8个月租赁期满后,孙先生才能要求他搬离,当然与此同时,孙先生也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主持人】像以上这样的情况它是否有个例呢?

【张晨洁】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况有两种:1、房屋先被抵押后被出租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后,租赁合同对房屋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出租人)在将房屋出租时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被抵押的,承租人的损失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出租人)承担;反之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或出租人)在将房屋出租时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被抵押的,承租人的损失就由其自己承担。2、房屋先被法院查封后被出租的,债权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房屋所有权后,原租赁合同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就不在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主持人】感谢张律师,看来孙先生可以再详细询问下房子出租的情况,如果是以上所说的例外情况,孙先生可以收回房子。现在大部分离婚的家庭会选择重组家庭,近日王女士就特别烦恼,她和林先生是重组家庭,双方都与前任配偶生育了一个儿子,然后各自带着儿子组成了新家庭,至今已经一起生活了十几年。现在,林先生提出离婚,但提出离婚的同时,要求她继续抚养自己与前妻的儿子,理由是自己经济能力太差无法抚养。王女士就想问一下律师,面对这样的情况,自己是否可以拒绝抚养林先生与前妻的儿子?我们哪位律师来帮助下王女士。

【成倩媛】你好,这位网友。对于继子女的抚养问题,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由于血缘关系的存在,生父母优先于继父母抚养子女应当是原则。而且根据法条规定,即使生父母存在一些不利的因素,如传染性疾病等,如果继父母不同意抚养的,也应当由生父母抚养。所以你丈夫和前妻生的女儿,毋庸置疑应当由他来抚养,婚姻关系结束后,你可以不用承担这个孩子的抚养义务。

【主持人】感谢成律师,王女士这样的情况是完全可以拒绝抚养的。现在喜欢去外市买房的人越来越多,后台有网友就发来一则案件,我们一起来看下。张某想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一套济南的住房。可因为她是外地人,在本地又没有固定工作,不具备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条件,于是她找到了她的好朋友本地人刘某商量,想以刘某的名义贷款购房,刘某表示愿意。张某觉得刘某与自己关系很好,所以并没有和刘某签订任何协议。但是,4年以后刘某不顾朋友之义,起诉至法院,声称自己以50万元价款购买的房屋,曾以口头约定借给被告张某使用,后索要多次,张某拒不返还,要求法院判令腾房。毛律师,针对“隐名买房”这样的情况,产权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呢?

【毛  丹】本案属于生活中常见的顶名购房行为,按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应以产权证为准,张某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基础是其能够证明刘某的买房行为是受张某的委托而为的,也就是房屋的名头虽然是刘某的,但是张某是实际出资人。从法律角度来说,张某可以以房地产公司的收款收据存根上和银行收贷收据存根上,留有“张某交款”的字样,来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自己和刘某之间存在隐名代理行为,这样张某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院才能确认张某为房屋所有权人。

【主持人】感谢毛律师,市民如果选择去外市买房,一定要做好相关的委托证明,以防出现类似问题。目前民间借贷的案件非常多,有一部分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但也存在着部分带着民间借贷的帽子,实为套路贷的案件。下面我想请张主任为我们讲解一下,套路贷一般有哪些作案手法?如何谨防进入套路贷的圈套?张主任。

【张  奇】好的,我来给大家介绍下套路贷相关的情况。套路贷是最近刚刚出现的新的名词,套路贷主要有几种手法,值得大家注意。1、阴阳合同,口头约定不算数。诈骗分子会诱骗我们借款人签订一份高额的借款合同,当借款人提出质疑的时候,诈骗分子会抛出一些准备好的说辞,比如说合同上写6万元借款,那么他说是走账的需要,实际只要归还3万元加2000元手续费,事实上他又通过再制造6万元的银行流水,让借款人直接还现金3万元给机构。这样呢,等到合同到期,犯罪分子就换了个嘴脸,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6万元借款,否则有高额的滞纳金,就算借款人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有流水,以及相应的合同,一般也很难胜诉。2、约定高额违约金,让我们防不胜防。一些不正规的贷款机构,会在借款合同中添加说明,比如30天内未还贷款,一天就要违约金达到贷款金额的10%。再制造一些客观上让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一旦逾期,利滚利加上违约金在一起,根本还不上,这时候骗子会介绍借款人去另外一家贷款公司去借款,借款人从一个坑掉到另外一个坑。3、环环相套,房产车子才是他们的目的。从其他贷款机构介绍来的借款人,又差不多被同样的套路再次忽悠,这时候借款人已经骑虎难下,只要能够缓解还款压力,基本上都会同意一些条款,比如提供房产和车辆进行抵押,这时候借款人根本资不抵债,最终会有把全部身家都被套进去。

近年来,不断有急缺钱的一些用户被这种套路贷逼到走投无路,有的甚至对生活都失去了信心最终走向了不归路,我们国家也在不断地打击这种套路贷的案件,并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家平时应该多留意这样类似新闻案例,遇到不法的行为可以收集证据进行报警。

在此我们给大家一个建议:1.需要借款时,应该从银行或者正规的贷款渠道进行;2.在民间借贷公司借款时,不要随便签下高于借款金额的借条;3.如果发现自己已经身陷“套路贷”的民事虚假诉讼当中的时候,可以收集相关证据,除了向法院进行合理的抗辩以外,还可以通过向公安报警或者向检察机关进行控告和申诉。

【主持人】感谢张律师为我们详细解读了套路贷,在此也提醒大家,合理适度消费,如果真的急需用钱,应当从正规渠道借款。在婚嫁习俗中,很多市民认为,如果是男方悔婚,女方可不退还彩礼。如果女方悔婚,女方应退还彩礼。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退还彩礼是不是真的有男女之分?哪种情况下需要退还彩礼呢?我们哪位律师来回答下。

【成倩媛】首先,从法律角度讲,退还彩礼是没有男女之分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第一款规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属于返还彩礼的情形。也就是说不管是男方悔婚,还是女方悔婚,都应该返还彩礼。

【主持人】那么如果悔婚,哪些彩礼应该退还?有的悔婚发生时,男方家里会把所有的开支都算上,比如双方家长见面的宴席费用,给女生家人的烟酒费用等等,都需要女方返还。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适?成律师。

【成倩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认为,彩礼不仅包括金钱,也包括实物。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不同,但性质相同,都可以认定为彩礼。因此,彩礼中,金钱部分是需要返还的,有些实物也是需要返还的。比如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等耐损消费品,一般在考虑合适损耗后,可以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但是对于衣物、化妆品、烟酒、食物等容易消耗的物品,已经消耗的,可以不列入返还的财产范围。

至于哪些情形下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婚约彩礼的法律规定,但由于婚约彩礼是中国的婚嫁习俗,因彩礼导致的法律问题很多,后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规定在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主持人】有些人认为,特别是这两年也会有新闻爆出来说,女方收了彩礼后并没有跟男方结婚,这样的一种情况有的人就会认为是骗婚,可以这样理解吗?

【成倩媛】大家需要明白的就是,彩礼本身只是一个风俗习惯,收彩礼也并不都是被认定为骗婚行为。被认定为骗婚的“收彩礼”是指借订立婚约为理由向对方家索取财物,在骗取财物后立即提出解除婚约并不归还全部彩礼的行为。

【主持人】好的,感谢成律师解答了这方面的问题,结婚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终身大事,不仅在情感上大家需要慎重,同时也要办理得合法合理。彩礼仅是我国的婚嫁习俗,对于结婚来说情投意合才是最重要的。接下里,我们继续来关注一则案件。刘先生是某公司的员工,10月份某日,该公司组织员工晚上聚餐,交流工作心得,联络感情。聚餐结束后,刘先生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支队认定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先生当晚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其身体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挫伤。刘先生可评定为评工伤吗?哪位嘉宾来分析下。

【毛  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刘先生是否能认定工伤,要看聚餐的性质。应当结合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聚餐活动与工作是否有一定的关联性;二是聚餐活动的目的是否与公司的利益相关;三是聚餐活动是否属于个人行为。根据刘先生的陈述,该公司为了加强员工之间的感情联络,鼓励员工之间交流工作经验,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公司利益,与工作有一定的关联性;且聚餐活动对象是公司员工,并非个人行为。聚餐属于集体活动。公司聚餐虽然不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场所进行的,但是该活动公司组织的聚餐,是与工作有关联性,是工作的延续。刘先生聚餐结束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范围内,应该认定为工伤。在正常情况下,上下班时间、场所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为准,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临时性出差等。这些活动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与工作有关联性,是工作的延续。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从事活动的时间、场所,应当是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延续。所以,劳动者在从事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活动后回家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

【主持人】感谢毛律师的分析,也就是说刘先生可以向公司申请工伤处理。张主任,近年来,我们在网络上经常看到校园侵权案件,能否让你为我们大家梳理一下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案例。

【张晨洁】好的主持人。未成年学生由于自己的不法行为致人损害并非因其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民法通则》第133条,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多数情况下,以上两类人群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单独财产的,应优先从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伤害人与被伤害人都是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学生,已经脱离了父母等监护人的监管范围。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在他们尚不能够及时、正确地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时,其在学校中有些行为,是应该受到学校老师的指导和帮助,学校应安排课间值日教师来管理学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0项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人学生的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有危险性的行为时,学校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是制止。学校若是未进行上述工作从而导致学生在嬉戏时受到人身损害的,就是未尽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从而也就构成了《侵权责任法》第38条、39条规定的校园侵权案件,学校当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主持人】感谢张主任解读了校园侵权方面的一些案件。众所周知,目前社保还未完全普及,很多小企业考虑到用工成本的问题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很多劳动者为了多拿工资也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特别是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的,很少积极主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而职工自身因受伤忙于治疗且缺乏法律知识或是其他非过错原因,往往也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这就造成了职工未在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此时,职工的权利该如何保障?哪位律师来分析下。

【成倩媛】我来分析下。一、法院径直不予受理决定的分析。有些法院认为: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当事人未经工伤认定,职工以工伤为前提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这种裁判路径的理由是,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超过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那么职工申请工伤补偿的权利就丧失了。二、折中方式:按照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处理。有些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无工伤认定决定的情况下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在驳回当事人起诉的同时,向当事人释明其可另行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导致无法通过行政程序获得工伤赔偿,但其并未丧失因执行工作任务受害而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第二种裁判路径,认识到第一种路径处理结果的欠妥当性,从而在结果上赋予职工按普通民事侵权案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资格,是一种比较折中处理方式。但是,工伤待遇赔偿与普通民事侵权赔偿两不相容,不能自由转变,因此劳动者虽然通过另一种救济途径得到了一定的补偿,但是因为工伤的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标准与普通人损害不同,所以劳动者通过人身损害途径可能得到的赔偿要比工伤补偿少。主要是工伤的赔偿标准与普通侵权的赔偿标准不同。同一伤情,工伤赔偿数额与普通侵权的赔偿数额差距巨大。我国法律对工伤职工的保护力度更大,这主要是由于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应加大对职工的保护。 

我们做过一些工伤待遇补偿案例,劳动者在委托律师时,已错过了1年的认定工伤时间,为了尽可能帮劳动者争取权益,最终我们还是选择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路径为劳动者争取权益。虽然劳动者人身损害的途径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比工伤要少,但是从目前的裁判思路出发,这是目前为止劳动者能够争取权益的唯一可寻法律途径。

【主持人】看来工伤案件中的学问还是非常多的,感谢成律师的专业解答。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节目到这里结束了,感谢你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