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9-00002 | 生成日期 | 2018-11-14 | 公开日期 | 2018-11-14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安监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级) | 安全生产监管 | 关键词 | 文件,通知,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和《江苏省安监局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工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我市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即将到期,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确保我市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江苏省安监局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工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严格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
2、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赋予镇(街道)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管理权限清单》的通知》(澄政发〔2017〕99号),实行“单位申请、属地受理、属地颁发”的原则。
二、申领《许可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含工商营业执照预核准)。
2、主要负责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配有专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配有专人从事销售。
4、零售场所必须设在地面一层,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得设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5、零售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文物保护单位、集贸市场、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交通枢纽(汽车站、火车站、轮船码头等)和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加油站、加气站等)等重点建筑物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00米,与高速铁路车站、线路两侧的安全距离不小于200米。
6、零售场所墙体必须为实体防火墙,不得与其他经营场所相通或留有门、窗等孔洞,场所内装修不得采用易燃材料;零售棚必须采用防火材料制成,且符合防火、荷载等要求。
7、零售场所电器设施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安全疏散出口畅通,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应杜绝一切火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至少配备2只5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专店经营应设有展示存放烟花爆竹的货架,专营烟花爆竹制品,不销售其他商品;专柜经营应独立设置烟花爆竹制品销售专柜,并与其他柜台保持1.2米以上的间距;安全疏散通道应留有足够宽度并畅通。
9、租赁场所经营的,其租赁期限不得低于许可期限。
10、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在其他场所私设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11、建立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烟花爆竹购销管理制度、烟花爆竹存放保管管理制度、烟花爆竹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并张贴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建有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记录台账、烟花爆竹购销记录台账和事故应急预案。
12、零售场所应符合烟花爆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春节期间在开禁区域内临时经营烟花爆竹的,其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为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2月24日。
三、申请《许可证》范围
1、《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且符合申领《许可证》条件的。
2、《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且符合申领《许可证》条件的。
四、申领《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见附件1)。
2、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核准登记注册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审核部门留存复印件,下同)。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零售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期限不低于许可期限的租赁证明。
6、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平面示意图和店面照片。
7、零售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清单及张贴的安全警示标志清单。
8、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烟花爆竹购销管理制度、烟花爆竹存放保管管理制度、烟花爆竹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烟花爆竹购销记录台账等。
9、原持证单位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0、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检查表(见附件2)。
1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安全销售承诺书(见附件3)。
12、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相关要求
1、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本地区所有需申领《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
2、各地要严格控制本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原许可数。
3、各地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要及时组织审查、发证,并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网点情况汇总报送市安监局危化科。
4、各地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安监〔2015〕57号)的有关规定,核定《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法治秩序。
5、各单位要主动与当地安监部门签订《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安全销售承诺书》。拒不签订的,不予颁发《许可证》。
6、各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经营主体责任,依法经营烟花爆竹,并强化安全管理,确保经营安全。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检查表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安全销售承诺书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网点情况汇总表
5、烟花爆竹安全销售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