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
当前位置: 首页 >  高新区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8-00428 生成日期 2018-11-10 公开日期 2018-11-16
文件编号 澄高管〔2018〕6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商贸、海关、旅游 主题(二级) 对外经贸合作 关键词 投资,开发区,通知
效力状况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机关各部门,青阳园区,创业园,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阴高新区对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关于印发江阴高新区对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青阳园区,创业园,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阴高新区对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10日

 


 

江阴高新区对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高新区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江阴高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高新区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兴办经济实体、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新区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坚持集体决策、审慎投资、风险控制、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禁止企业投资期货、买卖股票、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行为。

第五条  对外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拟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20%。投资主体主要有江阴滨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江阴科技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六条  对外投资实行“谁出资谁负责”的管理办法,企业负责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报批,同时负责对投资企业跟踪管理,收取投资收益,进行投资分析,履行报告制度等。

第七条  高新区国资办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对外投资实施监管,包括投资的审核、备案以及对投资项目经营和投资效果等日常监管。

第二章  投资决策、批准、出资程序

第八条  对外投资应按照以下投资决策、批准、出资程序办理:

(一)企业内部决策;

(二)报国资办审核或备案;

(三)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投资5000万元以上);

(五)签订投资协议;

(六)履行出资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内部决策程序:

(一)任何一项投资在决策前,都应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投资还要组织专门论证。重大投资是指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二)投资决策应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一般有管委会分管领导牵头业务部门召开的专题会议、企业内部决策会议以及重大投资论证会议。投资决策会议要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完整记载参加会议人员发表的意见和表决情况。

第十条  投资各方以实物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法评估,经国资办审核,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签约(或决定)前,企业应将最终投资方案报国资办核准,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拟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资金来源说明、合资、合作意向书);

(二)拟投资企业章程;

(三)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四)主任办公会议纪要;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国资办对外投资审核内容:

(一)投资方向应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以及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投资规模应与融资能力匹配,避免过度重复投资;

(三)发展良好;

(四)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等有保障;

(五)法律手续完善;

(六)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出资程序:企业按投资协议提出出资申请,报国资办审核,经分管领导初审,并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第三章  监管及责任

第十四条  国资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派董事、监事,对企业对外投资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办要求,报告投资企业财务、生产经营、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外投资业务核算。投资收益应按期、足额收取。企业应将投资收益收取情况、投资项目结束时投资额回收情况,及时报国资办备案。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决策、不按程序报批,或隐瞒投资真相,不按照本规定报告的,应追究当事人或经办人相应责任。如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国资办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操作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阴高新区对外投资审批表

 


 

附件

江阴高新区对外投资审批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拟投资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投资总额

 

高新区出资单位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国资办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管委会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11月10日印发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