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2594/2018-00108 | 生成日期 | 2018-01-29 | 公开日期 | 2018-01-2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级) | 社会保障 | 关键词 | 待遇,收入,老年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一、调整对象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分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未享受离退休和退职待遇且按规定缴费的本地户籍人员。
居民养老待遇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
二、政策依据
江阴市人民政府《江阴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澄政发〔2010〕159号)
江阴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澄政发〔2014〕1号)
三、调整方案
今年,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增加10元/人•月;被征地农民养老年龄段人员养老补助金增加60元/人•月。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上述标准调整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