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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8-00961 生成日期 2018-11-02 公开日期 2018-11-0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劳动、人事、监察 主题(二级) 社会保障 关键词 社会保障,失业,人才,补助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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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88号)和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人社发〔2017〕326号)要求,结合江阴实际,现就我市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

二、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三)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均应为“企业职工”参保状态。

三、补贴标准

(一)一般职业(工种)补贴标准: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符合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30%。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四、申领程序

(一)申请

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文件出台日之间取得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申请时间放宽至2019年6月底),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www.jshrss.gov.cn)、江苏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技能提升补贴申报专栏,查找到本人目前失业保险参保地区,点击技能提升补贴申报系统,如实填写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号等信息,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网上审核。

职工也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申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培训有效证明,填写《江阴市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见附件1)。参保地失业保险缴费不足36个月的另需要提供“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异地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除提供未享受技能培训补贴、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及其它相关培训补贴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发证时的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及培训发票。委托企业或培训机构代为申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申领协议书》。

(二)审核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www.jshrss.gov.cn/jdfww)查验职工证书真伪,通过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综合查询审核系统,审核是否符合补贴条件,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发证地和失业保险参保地分离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通过系统内部协同查询,查验职工在发证地技能提升补贴享受情况。

(三)公示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江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及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对享受补贴职工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所在单位、培训单位、发证时间、补贴工种、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发放

对公示无异议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生成补贴发放汇总报表,按补贴发放审批程序,将技能提升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上。

五、其他说明

(一)一本证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符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符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但符合获证奖补政策的,可根据我市相关规定,申请相应培训补贴。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澄人社〔2013〕104号)中“对连续五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且职工教育经费发生超支的企业,可以按该企业当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人数给予培训补贴”政策,停止执行。

(三)已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或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职工,同一本证书不再重复享受失业保险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参加政府购买培训服务项目培训的,同一本证书不再重复享受失业保险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已按规定申领享受失业保险支持职工提升技能补贴的职工,同一本证书也不再重复享受上述其他培训补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同时,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二)明确工作责任。规范补贴资金审核、公示、拨付和监督,加强工作人员廉洁教育,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道德风险。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和技能等级制度规定,在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技能人员相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或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实施和证书发放管理工作,严格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工作,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和绩效评价工作,要确保资金及时兑付和资金运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强化技术支撑。人社局信息中心加快开发技能提升补贴申报网上经办系统,并与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和江苏人社微信公众号技能提升补贴系统链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向省级数据库上传技能补贴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编号、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号码和申领时间、申领工种、申领金额等信息。

(四)加大宣传力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编印通俗易懂的政策宣传材料,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城乡基层人社平台等场所公开张贴、免费发放宣传材料。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人社微信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解读活动,宣传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五)动态掌握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基础台帐,加强对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全面动态掌握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基本情况。每月24日前向无锡市就管中心报送《江阴市企业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统计表》(见附件2)。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江阴市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

2.江阴市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发放统计表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阴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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