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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30 10:4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省政府办公厅《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5126号)和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技术转移机构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18107号)的有关要求,大力培育和发展我市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加快建立与完善我市自主创新与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江阴市科技局为江阴市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在我市开展业务机构的备案注册、业务管理和行风监督工作。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有: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三章  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与管理

第六条  申请在我市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登记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阴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独立法人机构中内设的技术转移机构(由依托单位负责备案申报);

(二)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运营模式或特色经营项目;

(三)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设施;

(四)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

(五)机构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专职人员或技术经纪人2人以上(含2人)。

(六)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登记备案程序:

(一)技术转移机构根据申请备案的有关要求和具备的基本条件,自愿提出在本市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备案申请。

(二)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具备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填写《江阴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申报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对纸质材料审核、现场考察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

第八条  申请登记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阴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内设机构同时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主要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的证明材料;

(四)技术交易工作的业务规范、管理制度等;

(五)近两年的《技术转移业务信息汇总表》(服务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实现金额等,附件二);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一式贰份,A4纸正反面打印,按序装订成册(胶装)。

第九条  主管部门对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各技术转移机构应每年向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技术转移业务开展和参与技术市场交易等情况,提交《技术转移业务信息汇总表》。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十条  支持各镇(街)园区、各部门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支持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

第十一条  鼓励境内外专业品牌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市设立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业务,与本地技术转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人才教育培训,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第十三条  根据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技术转移机构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18107号)文件精神,对已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其技术转移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补(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申请奖补时需提供该机构促成的技术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技术出让方开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收款发票复印件及技术转移机构服务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加大税收支持力度,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所得,可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机构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技术转移机构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江阴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并在全市科技企业、科技服务机构中进行通报或公示:

(一)在技术市场服务过程中存在虚报、造假、不诚信经营等情况,一经查实的;

(二)采取不正常方式,进行隐形垄断经营的;

(三)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

(四)机构主动申请取消江阴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911日起施行。

 

                                                                                                                                   

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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