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和江阴市规划局《<关于对希望广场C区三楼镂空部分搭建进行规划认定的函>的复函》(澄规函〔2016〕18号)意见,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拆除位于江阴市延陵路528号希望广场C区83号正上方三楼镂空部分的建筑面积为156平方米的违法建(构)筑物。
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澄综罚告字〔2018〕1000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澄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一中队(地址:江阴市砂山路101号,电话:0510-86409065)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机关澄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一中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江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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