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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澄人社〔2018〕91号 发布时间:2018/10/23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江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澄人社〔2018〕91号

 关于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完善欠薪联合惩戒机制,切实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3号)、《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23号)、《关于印发<建立严重欠薪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3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99号)、《关于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通知》(锡人社发〔2018〕252号)等规定,现就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惩戒对象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和省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列入标准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二、明确列入标准

为正确把握拖欠工资“黑名单”列入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标准如下:

1、克扣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克扣十名以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三、明确管理责任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规范实施程序

拖欠工资“黑名单”按照查处、告知、决定、公示、报送、惩戒、移出、更新等程序开展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或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符合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按程序认定后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对符合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其他责任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行书面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制作《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事由、列入日期、有效期限、作出决定机关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列入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黑名单”信息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步推送至市信用管理部门,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诚信江阴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五、落实惩戒措施

对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应当调低其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列为劳动保障监察各类专项检查重点对象,每年进行不少于3次日常巡视检查。

市信用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及《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加强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系统应用和成效反馈。

六、加强动态管理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符合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标准的违法行为,由作出列入决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同步推送至市信用管理部门,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符合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标准的行为,由作出列入决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到期不予移出决定,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再次发生符合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标准的行为,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拖欠工资“黑名单”存在公示信息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按规定程序向市信用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异议处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列入、移出、续期、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及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并将信息推送至市信用管理部门,由市信用管理部门逐级报送至省级信用管理部门。

七、加强机制建设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拖欠工资“黑名单”列入、移出、续期、更正的跟踪管理,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准确。严格遵守程序,依法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机制,扎实推进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告知书(样本)

2.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样本)

3.江阴市XX镇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报送表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 日印发

 

 

 

 

附件:

澄人社〔2018)91号(关于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二联合发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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