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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园区机关中层干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08 00:00

 

澄靖园委〔201829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园区机关中层干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园区机关各部门:

《关于加强园区机关中层干部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园区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委员会

2018930

 

中共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委员会         2018930印发

关于加强园区机关中层干部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机关各部门中层职位管理,打造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中层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全面落实“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坚持“党管干部、能上能下,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六条选人用人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机关各部门的正副股职岗位干部,干部身份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企业编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  园区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中层干部(涉及党纪党规仅针对党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重加强理论学习,严守党的纪律,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鲜明,具有履行职责的政治素质。

(二)热爱本职,刻苦钻研,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具有胜任本职的业务能力。

(三)工作积极进取,勤奋努力,服从管理,任劳任怨,敢于担当,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

(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注重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具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五)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原则,依法办事,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有公道正派的职业操守。

第六条 拟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提拔担任中层正股职的,须任中层副股职满一年;提拔担任中层副股职的,须试用期满转正考核合格后。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没有称职(合格)以下等次。

(三)男性年龄在51周岁(不含)以下,女性年龄在49周岁(不含)以下。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35周岁以下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0周岁以下须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必须报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职位和职数内进行,不得突破核定职数配备中层干部,不得自行设置内设机构和中层职位名称。党委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要求,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注重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的合理配备。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严格落实年轻干部选配专项预审制度。

第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严格按照动议、民主推荐、提出方案、职位职数审核、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和任职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选拔中层干部时,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培训制度。新任中层干部应在任职后一年内参加园区组织的任职培训,培训实行点名调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培训所任职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试用制度。新任中层正股职、副股职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从下发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新任中层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试用期间如发现有影响继续任职的问题,立即解除试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对各方面表现好、能胜任现职的,提请党委讨论后,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组织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中出现失误、群众意见多的,提请党委讨论后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原职级重新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需要通过轮岗交流提高综合能力的;在一个部门任职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等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免职制度。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男性年满54周岁,女性年满52周岁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调整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因违法违纪应当免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半年以上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一)辞职、辞退或者调出的。

(二)因机构撤销,失去职位的。

(三)因机构调整,未重新明确职务的。

第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因工作能力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对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业绩考评激励与警示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廉政行为评价结果在干部选拔任用、政治生活待遇等方面的使用,以增强考核的激励和警示作用。对绩效考核结果差、不胜任现职工作的中层干部,应调离其岗位或降职使用。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加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转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并按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园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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