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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48/2018-00037 生成日期 2018-09-1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主题(二级) 文秘工作 关键词 经济,管理,项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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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

项目目录(2017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设区市管河流、跨县(市、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热电冷三联供):资源综合利用热电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核准,燃煤背压热电项目和生物质热电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热电联产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中涉及跨设区市输电的220千伏电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含油气专用泊位项目及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互通连接线项目、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批准规划的政府所属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跨省界、跨设区市界、跨省管及以上河流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跨设区市管河流和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上建设的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省干线航道网内的干线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批准规划的政府所属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根据行业管理权属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根据行业管理权属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供水:新建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跨县(市、区)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新建项目根据行业管理权属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新建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跨县(市、区)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新建项目根据行业管理权属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非填埋类项目,市区范围内的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新征地建设的生活垃圾填埋项目根据行业管理权属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专项规划核准。

城镇燃气:跨设区市及与输气管道分输站直接连接的城镇燃气管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城镇燃气管道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城镇燃气管道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储配站、加气站等其余城镇燃气设施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经营性开发项目,市区范围内一次性出让或转让土地可开发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25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县(市)范围内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其他城建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实行核准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根据政府方层级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行业管理权属实行属地备案管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资产权属实行属地核准管理,分别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照资产权属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分别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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