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生态环境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阴生态环境局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8-00488 生成日期 2018-09-0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关键词 污染,生态,节能减排
效力状况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江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江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和无锡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无锡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第七章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同时为落实2017年省级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制定《江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规定》)。

《责任规定》分为七章,明确了市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明确了市委组织部等9个部门、市发改委、环保局等36个部门、以及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同时对各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应该说十分具体,切实围绕水、气、土等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责任明确,同时明确了督促检查和奖励问责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市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各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明确了市委及市委组织部等9个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第三章明确了市政府及市发改委等36个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第四章明确了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第五章明确市委市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奖励惩戒制度。第六章规定了奖励与问责。第七章为附则。

《责任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提高政治了站位,要求各级各部门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了部门责任,确保每一项工作都有人负责,构建起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了奖惩分明,目前市纪委监委已出台《江阴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法(试行)》《江阴市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问责办法(试行)》,加大追责问责力度,推动环境问题整改落实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