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628/2018-00071 | 生成日期 | 2018-05-11 | 公开日期 | 2018-05-18 |
文件编号 | 澄教发〔2018〕5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教育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科技、教育 | 主题(二级) | 教育 | 关键词 | 学校,教师,学生,办法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教育局文件
澄教发〔2018〕57号
江阴市教育系统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系统培训工作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澄委办通〔2015〕17号)、《关于转发〈无锡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澄财教〔2017〕46号)、《中共江阴市委办公室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与执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澄委办〔2017〕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以提升我市教育系统人员政治思想素养、师德师风水平、岗位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管理智慧为目的,由江阴市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以及我市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
第三条 各部门、各学校举办培训,要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培训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优化培训资源,强化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要加强培训经费的统一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规模,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计划和学时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市教育局各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江阴市级层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经市教师发展中心培训管理室汇总,分管领导和财务部门审核、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学校校本培训年度计划,每年春季开学后两周内上传至《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管理系统》,经市教师发展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在《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管理系统》中“学校校本培训计划”栏目上添加项目,经市教师发展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调整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规范培训学时管理。学员参与培训学习,经培训合格后在《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管理系统》中录入学时。每位教师(校长)每年参加江阴市级及以上培训不少于36学时,校本培训不少于36学时。教师年度全员参训率纳入对镇(街道)教育工作考核及学校教育质量评估。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市教育局各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培训,应注重整合优化培训资源,优选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必须外包培训的项目,须组建专业团队审核“培训实施方案”“委托培训协议”等,并上报“江阴市教育系统外包培训项目审批表”,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超过30万的外包培训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根据市委宣传部《关于加强讲坛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澄宣发〔2018〕10号)和市教育局《加强教育系统讲坛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澄教发〔2018〕19号)精神,市教育局各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举办的各类讲坛,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报备管理。
第七条 培训以请进来为主,确因实际需要必须外出的,由市教育局根据情况审核后报批。严格控制外出培训项目数量。
第八条 加强外出培训管理。严格界定内容,外出培训须为走进教育教学现场进行研讨或进行封闭式研讨的学科研究项目,培训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内容,如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微调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规范经费使用,按澄财教〔2017〕46号文件要求,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不得宴请学员,一律安排自助餐或便餐。压缩培训时间,省内培训不超过2天,省外培训一般不超过4天。坚决杜绝借培训之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参观考察调研,坚决杜绝借培训名义组织变相旅游和自费游览。完善审批程序,项目报审须提供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时间、对象、人数、内容、承办机构、经费预算等,确需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办的,须提供规范的协议文本。方案经市教师发展中心初审、市教育局审核同意,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培训前有需求调研,培训中有实时练习和过程评价,培训后有实践运用和反馈,确保培训持续有效。完善效果监测评价,不断提升培训效益。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条 市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校本培训工作的指导和评估。通过需求调研、学员能力诊断、培训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教师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积极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师培训的有机融合,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四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部分经费由市教育局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严禁使用培训经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必读的书籍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学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调研、学习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用于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摄影摄像费、培训成果交流及展示费、学员能力诊断费及培训效果监测评价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按照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实施,每人每天550元,含住宿费(340元)、伙食费(100元)、场地、资料、市内交通费(80元)、其他费用(30元),分项定额,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不安排住宿的,综合定额标准按扣除住宿费后的标准核定,即每人每天210元。
15天以内的(含15天)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四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授课老师讲课费(税后)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学时45分钟,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执行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该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本单位人员作为授课老师的,不得领取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每天340元/人,伙食费每天100元/人,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确有需要从异地(境外)邀请授课老师的,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五条 严格按规定报销结算培训费。
(一)外出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在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基本要素)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等材料,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在外培训期间,有关费用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二)单位组织的外出培训项目,应当提供各类审批表及实施方案,以及符合规定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的相关凭据。单位组织的在澄培训项目,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按照规定提供相关凭据。
(三)单位组织的外包培训项目,应当提供“江阴市教育系统外包培训项目审批表”、培训实施方案及协议文本等,按财政有关规定支付经费。
(四)授课老师的讲课费,均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
(五)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材料。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每年要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规定上报。同时将培训项目、内容、对象、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组织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和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纳入对镇(街道)教育工作考核及学校教育质量评估范围。
第十八条 对于检查考核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市教育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阴市教育局
2018年5月11日
江阴市教育局 2018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