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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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8-00484 生成日期 2018-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关键词 污染,生态,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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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江阴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江阴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9日印发了《江阴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暂行办法》(澄委办〔2018〕58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部署要求,以及《江阴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澄委办集改办[2018]3号)文件精神,努力使江阴在生态文明建设上走在全国前列,不断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履行环保工作职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结合我市实际,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了《江阴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一票否决》)。

二、制定依据

《一票否决》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以及充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等为根本遵循,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江阴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澄委办集改办[2018]3号)为主要依据。

三、制定过程

《一票否决》由市环保局负责起草,制定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收集汇总。由市环保局各业务科室根据职责,按照《江阴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澄委办集改办[2018]3号)文件精神,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拟定条款,由职能科室对相关素材进行整合后递交局党委会研究讨论,充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形成“一票否决”的初稿。

二是征求意见。《一票否决》初稿形成后,于6月14日先后征求了各部门和各镇街园区意见,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再次召集相关科室进行修改,党委会再次讨论,6月20日完成部门和镇街园区会签。经过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一票否决》报批稿。

三是审定通过。《一票否决》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2018年6月22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指出,《一票否决》对于全市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强调,《一票否决》是为了以更实举措推进全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江阴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形成全市上下对生态环境齐抓共管、全体市民积极参与的大环保格局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不断增强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履行环保工作职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努力使江阴在生态文明建设上走在全国前列。

四、合法性审查

《一票否决》在提交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分别经市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发现相关问题。

五、主要内容

《一票否决》共有13条,包括依现实意义、适用范围、适用单位、“一票否决”的各种情形以及《一票否决》的操作办法等。适用单位主要针对三类部门,一是各镇(街道)、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二是列入市目标任务考核的市级机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三是企事业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1、对各镇(街道)、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确的有5项条款:主要涵盖辖区环境质量未达到功能区或年度考核要求的,且目标考核指标比上一年度有恶化的,辖区国考、省考、无锡市考等断面水不达标的;未完成江阴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任务和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暨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且年度生态文明考核被评为最后1名的;被各级环保部门实施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且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被媒体曝光,且整改不力,未按要求和规定时间完成的。未按计划完成重点重复信访压降和整治任务的;未按时完成中央、省督察信访交办件整改任务的。未全面履行属地环保管理职能或未完成市委、市政府的其它目标任务,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列入市目标任务考核的市级机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有2项条款: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生态文明建设暨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且年度生态文明考核被评为同类别最后3名的;未履行环委会成员职责,纵容或放任企业违法生产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企事业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有12项条款: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减少煤炭消费总量等目标任务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当年被评为黑色的或连续两年被评为红色的;被国家、省、无锡和江阴市环保部门交办或挂牌督办的环保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的;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因环境违法事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或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环境行政处罚的;发生核与辐射安全事故的;查实虚假纳税申报(环境保护税);未按要求落实污染天气限产减排措施的;不执行按时报告制度,存在瞒报或不报的。环保信息不按要求如实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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