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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澄行复第44号)
发布日期:2018-07-09 08:56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澄行复第44

 

申请人景彩娣,女,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阴市月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人民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徐洪伟,该镇镇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186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201852日,申请人因家庭生产、生活的需要,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农经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月城镇秦皇村双桥村十七组(原双桥村六组)“1983年第一轮承包地景某某亲笔填写且签名的每一块地块名称、坐落、质量等级及承包合同、合同承包期限、起止日期等相关信息”和“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蒋某某亲笔填写且签名的每一块地块名称、面积、坐落、质量等级及承包合同、合同承包期限、承包土地使用证等级造册编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但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过查证,发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并非由被申请人所持有,无法由被申请人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下属农经中心相关人员也多次通过申请人所提供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并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但均联系未果。据此,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5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月城镇秦皇村双桥村十七组(原双桥村六组)“1983年第一轮承包地景某某亲笔填写且签名的每一块地块名称、坐落、质量等级及承包合同、合同承包期限、起止日期等相关信息”和“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蒋某某亲笔填写且签名的每一块地块名称、面积、坐落、质量等级及承包合同、合同承包期限、承包土地使用证等级造册编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64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八年七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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