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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澄行复第47号)
发布日期:2018-07-09 09:41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澄行复第47

 

申请人徐野桥,男,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环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吴钢,该镇镇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20186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所要求的回复的“徐霞客休闲旅游度假区”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并予以复制。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江阴市徐霞客镇徐霞客村南旸岐XX号 ,其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后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徐霞客休闲旅游度假区”项目,因补偿安置条件不合理,双方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了更清楚的了解事实情况,申请人于201864日依法使用邮寄方式向徐霞客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徐霞客休闲旅游度假区”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但徐霞客镇人民政府在地址、号码均无误的情况下无理由拒收此申请书,申请人多次电话致询均无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制作保存等不同情况应分别作出相应的书面答复;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供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无理由拒收,也未出具任何书面回复的行为明显属于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从未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据申请人提供的邮件封面复印件可以看出,申请人寄送的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环东路12号,非被申请人单位地址。收件人为政务中心,也非被申请人单位。从邮件查询结果看,未妥投的原因是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因此,不存在被申请人拒收的情形。2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属无关信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项目的立项批复等文件”,属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3徐霞客梦东方旅游度假区被确定为省级年度重点旅游项目。2018226日,江苏省旅游局下发了《关于发布2018年省级重点旅游项目的通知》(苏旅规201857),确定了徐霞客梦东方旅游度假区等50个项目为省级年度重点旅游项目。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64日,申请人通过编号为1006626301630EMS快递向被申请人寄送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67日,该邮件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收件人名址有误未妥投被退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6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中国邮政快递单、邮件查询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1864日通过编号为1006626301630EMS快递向被申请人寄出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快递单填写的收件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环东路12号,收件人为政务中心。65日、66日该邮件分别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收件人名址有误未妥投。据查,被申请人地址为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环东路12号。申请人的邮件未送达被申请人的原因是地址填写错误,而非被申请人拒收。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然就不存在答复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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