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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澄行复第50号)
发布日期:2018-06-29 08:58

江阴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8〕澄行复不字第50

刘某:

你于20186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复议请求不明确及缺乏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等材料,本机关于201867日要求你补正,并于621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最迟应于201837知道澄公(祝)强戒决字〔201713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距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6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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