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8〕澄行复不字第50号
刘某:
你于2018年6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复议请求不明确及缺乏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等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6月7日要求你补正,并于6月21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最迟应于2018年3月7日知道澄公(祝)强戒决字〔2017〕13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距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6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