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澄行复第43号
申请人毛黎惠,女,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阴市申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阴市镇澄路1816号。
法定代表人叶海舟,该街道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18年6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镇申西村西毛村有合法住宅和土地,申请人为了了解土地信息于2018年4月16日向江阴市申港街道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江阴市申港街道申西村西毛村2005年至2018年的土地权属、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明细。被申请人于4月27日作出答复,答复书中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为依据,要求申请人向江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要求,在其职责范围内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被申请人称: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2018年4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江阴市申港街道申西村西毛村2013年至2018年的土地权属、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明细。4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由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告知其向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江阴市长江路181号,邮编:214400,服务电话:0510-80618885)。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被申请人的答复,在法定时间内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对行政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申请人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其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应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经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由被申请人制作或者保存。就同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申请人已向适格主体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5月16日,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已依法答复申请人(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15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8日,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申请人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街道申西村西毛村2013年至2018年的土地权属、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明细”。4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6月1日,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江阴市申港街道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街道申西村西毛村2013年至2018年的土地权属、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明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是由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申请人应向江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该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在其职责范围内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本机关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