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8-00858 | 生成日期 | 2018-06-19 | 公开日期 | 2018-06-1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粮食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粮食、盐业、烟草 | 主题(二级) | 粮食 | 关键词 | 管理,制度,粮食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一、制定规定的目的有哪些?
答:江阴市地方储备粮是江阴市人民政府用于调控江阴市粮食市场,应灾备荒,确保供应的重要物质基础。本规定的出台旨在确保我市储备粮的安全,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运作效率,增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主要包括储备粮的管理体系、储备粮的总体要求、承储企业主要制度建设、轮换要求、质量要求、储粮保管要求、仓管要求、监督检查等。
三、储备粮的管理方式是什么?
答: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
四、储备粮的质量要求是什么?
答:储备粮的收购、调入、轮换等入库时,其质量必须是符合市局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粮油卫生标准。入库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粮食,达到规定等级的储备粮质量标准。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需要调整当年粮食收购等级标准的,由承储企业提出调整建议方案,报市局批准后执行。
五、承储企业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答:1、擅自动用储备粮;2、虚报、瞒报储备粮数量、质量等相关信息;3、在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4、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5、将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6、以陈粮代替新粮;7、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