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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澄行复第25号)
发布日期:2018-05-29 16:49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8〕澄行复第25

 

申请人蔡某某,男,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春,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泾)强戒决字〔201712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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