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8〕澄行复第25号
申请人蔡某某,男,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春,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泾)强戒决字〔2017〕12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