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澄行复第16号
申请人孔利新,男,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春,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18年4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公开江阴市机动车检测中心的资质证明。
申请人称:2018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编号为〔2018〕依复第0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阴大队江阴市机动车检测中心的资质证明,没有正面答复。该中心是否具备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资质,将直接影响该中心出具车辆检验意见报告书的公信力。因此,要求公开江阴市机动车检测中心的资质证明。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于2018年2月27日通过网上申请向被申请人要求公开“出具车辆检验意见报告书201700000102号的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阴大队江阴市机动车检测中心的资质证明,及检验的相关数据及标准。合格标准是参照国际标准,还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2017年3月31日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澄公(交)公交重认字2017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执法记录仪内容”,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并于同年3月14日作出答复。2、申请人所称的车辆检验意见报告书系由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阴大队出具,检验人胡某某、任某持有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颁发的《江苏省机动车查验员证》,具备车辆检验资质。江阴市机动车检测中心属国有企业,与江阴市公安局并无直接隶属关系,经向该中心查询,该中心已取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相关资质证明已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可至检测中心大厅、互联网查询获知。3、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江阴市机动车检测中心的资质证明,被申请人认为该信息不属于其制作、保存,而且也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查询或向该中心申请公开相关信息。被申请人车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时,已就上述问题作出答复和解释,申请人对相关信息应当已经知悉,不应当再另行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综上所述,请求依法维持编号为〔2018〕依复第0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江阴市机动车检测中心是江阴市特种押运保安有限公司的下属事业单位。2018年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出具车辆检验意见报告书201700000102号的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江阴市机动车检测中心的资质证明,及检验的相关数据及标准。合格标准是参照国际标准,还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2017年3月31日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澄公(交)公交重认字2017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执法记录仪内容”。2018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2018〕依复第0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4月2日,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中国江阴党政网站集群后台管理系统申请人孔利新的信息公开申请截图、编号为〔2018〕依复第0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江阴市机动车检测中心是江阴市特种押运保安有限公司的下属事业单位,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江阴市机动车检测中心的资质证明及检验的相关数据及标准,合格标准是参照国际标准,还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被申请人并不是该信息公开的适格主体,其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对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7年3月31日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澄公(交)公交重认字2017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执法记录仪内容”,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只是告知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而未说明理由,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亦未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应当认定为适用依据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18〕依复第0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责令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