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8〕澄行复不字第38号
王振军:
你对编号为3303241316169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本案中,编号为3303241316169243号行政处罚决定由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申请人应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你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