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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澄行复第29号)
发布日期:2018-05-24 16:55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澄行复第29

 

申请人孔利新,男,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蒋和兴,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184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示供地方案。

申请人称:2018314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编号为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当地政府为修路(江阴市徐霞客镇外环北路向东延伸到江阴长山大道)及为农用地转为商业用地建设加油站,需要征收徐霞客镇老住基4队和14队农用地和宅基地,里面涉及到征地过程需要公示一书四方案。国土资源部曾下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将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明确纳入了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因此,“一书四方案”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时所呈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后,没有看到供地方案。请求责令公开供地方案文件。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9号《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徐霞客镇璜东村老住基南面马路,(环北路,璜塘道口通往长山大道)征地拆迁,东面加油站征地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评估结果,听证意见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过查询,将涉及地块征地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告知书、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放弃听证证明)提供给了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该地块列入村镇建设用地批次报批,没有供地方案,以及“评估结果”的表述模糊,无法确认(或查询到)所需要的信息,请申请人明确所需材料的具体名称。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由不同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组成。根据《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苏政办发〔2005115号)第十条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第379号)中“二、完善用地报件材料…”的规定,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只需要提供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不是必备材料。涉案地块被列入江阴市2015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报批,属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类型,不存在供地方案。被申请人查询后已将一书三方案提供给申请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告知申请人不存在供地方案。2、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9号《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18227日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8314日向其送达相关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请求依法维持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9号《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 20182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有关徐霞客镇璜东村老住基南面马路,(环北路,璜塘道口通往长山大道)征地拆迁,东面加油站征地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评估结果,听证意见等”。2018314,被申请人作出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9号《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以电子邮件送达。425日,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中国江阴党政网站集群后台管理系统申请人孔利新的信息公开申请截图、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9号《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有关徐霞客镇璜东村老住基南面马路,(环北路,璜塘道口通往长山大道)征地拆迁,东面加油站征地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评估结果,听证意见等”,被申请人依法将涉及地块征地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告知书、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放弃听证证明)公开给申请人,对供地方案不存在的情况予以告知,对申请人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供地方案属“一书四方案”应予公开。对该主张,被申请人认为,建设用地报批分为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两种类型,根据《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苏政办发〔2005115号)第十条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第379号)第二条规定,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只需要提供“一书三方案”,供地方案不是报批材料。涉案地块被列入江阴市2015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报批,属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类型,不存在供地方案。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供地方案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9号《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9号《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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