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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澄行复第28号)
发布日期:2018-05-17 16:53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8〕澄行复第28

 

申请人许艳芬,女,住江阴市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巍,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编号32028118914130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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