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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7 15:47

澄财购〔2018〕2号

关于开展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市各部委办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银行,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90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0〕15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决定对纳入市级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采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以政府采购为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信用融资的行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凭据直接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解决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一)财政牵头,银行运作。财政部门负责搭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银行和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中标(成交)企业自愿选择是否申请信用融资,银行依据其内部评审制度和决策程序决定是否为中标(成交)企业提供融资。

(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积极扶持成长型、创新型、效益型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地方经济;重点扶持产品和服务质量过硬、履约诚信好、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鼓励自主创新,做强做大。

(三)建立机制,服务银企。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机制,建立合作关系,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拓宽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破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促进中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政府、企业、银行三方共赢。

(四)统一规范,加强扶持。贷款银行按优于同期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利率水平),向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银行不得在融资利息之外收取任何费用。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贷款银行不得要求融资企业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五)强化监管,防范风险。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管。贷款银行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切实防范风险。

二、操作流程

市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信用融资前准备工作

1.除首批合作银行外,有意向开展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银行应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实施方案、产品介绍,提供的优质服务和优惠承诺等。

2.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对相关银行提出的方案进行评审,审查同意后银行即可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同时,市财政局将合作银行及产品信息(包括贷款发放条件、期限、利率优惠、贷款形式、贷款金额等)在市政府采购相关网站专题栏目予以展示。合作银行可向市财政局申请银行系统与江阴市财政网上办公平台(以下简称财政平台)对接,为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提供一站式网上融资的金融服务。

3.合作银行可根据财政系统提供的历年政府采购信息,审核中标(成交)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及参与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建立信用融资备选供应商库,建立有效的业务合作关系。

(二)融资阶段有关工作

1.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合作银行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贷款银行提出信用资格预审申请。贷款银行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2.供应商获得经财政备案或政府采购中心见证的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合同向合作银行提出信用融资(贷款)申请。对拟用于信用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应在合同中注明融资银行名称及账号,作为该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账号。

3.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对申请信用融资的供应商及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查,可通过财政平台核对该合同的相关信息及融资信息。如银行账户信息与融资银行名称及账号不一致的,供应商可凭贷款合同与采购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变更银行账户信息。审核无误后,银行应当按照服务承诺中约定的审批放款期限和优惠利率及时予以放款。

4.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单位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指定的融资银行及收款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已融资项目变更银行账户信息须征求贷款银行的同意。

5.合作银行应在完成放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信用贷款信息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避免多头融资。已实现与财政平台对接的银行可直接反馈至财政平台,在合同信息上标注“已融资”字样,未与财政平台联网的银行应填报纸质的《政府采购信用贷款备案表》(见附件2),以便相关部门能及时掌握和分析银企融资信息,不断推进信用融资工作。

三、工作要求

财政部门积极履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牵头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协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模式和运作形式,建立面向参与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贷款平台。逐步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让信用好的中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更多的支持。

合作银行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规定,积极、主动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并明确相关部门专门负责;根据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特点,创新推出专用融资产品,降低信贷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尤其是对信誉高、诚信好的供应商要在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利率上给予更大的优惠支持。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注重做好沟通协调和宣传推介等工作,在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文件制订、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和合同签订等环节做好相应配合工作,畅通中标(成交)企业与贷款银行的联系渠道。

中标(成交)企业严格按贷款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时履行合同,配合验收工作,及时提交付款申请,保证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

各采购单位应积极支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根据中标(成交)企业融资需要,与供应商签订与融资贷款相关的政府采购补充协议,及时在财政平台变更供应商银行账户信息,并按照合同要求,及时验收结算。

四、其他

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江阴市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首批签约银行名单

2.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备案表

 

 

 

江阴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8日

 

附件1

江阴市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首批合作银行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附件2

政府采购信用贷款备案表

 

江阴市财政局:

经审核,我行已同意实施以下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贷款: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单位名称:

贷款企业名称: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银行名称(公章/合同章):

日期:

 

 

 

 

江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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