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1997/2018-00019 | 生成日期 | 2018-03-05 | 公开日期 | 2018-03-0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农林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级)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关键词 | 农副产品,通知,食品安全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各镇(街道)农村工作科、局有关科站:
为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2018年继续对全市蔬菜、水果、茶叶、畜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现将《2018年江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实施方案》、《2018年江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也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各镇(街道)农村工作科、局有关科站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思想上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积极配合,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协同管理,确保监测质量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任务重,时效性强,局相关职能科站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监测工作计划,会同各镇(街道)农村工作科,科学、公正地做好产品抽样工作,及时开展质量检测,确保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各镇(街道)农村工作科除了要落实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日常农残快速检测工作和检测数据上传外,还要积极配合支持省市农残监测工作,各镇(街道)农残监测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考核的依据。各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运企业(养殖场、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畜禽屠宰场,生鲜乳收购站等单位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做好本单位生产销售农产品的自检工作,确保合格农产品的出场(户、基地),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测工作,准确提供样品来源等相关信息,认真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三、落实措施,开展质量追溯
各镇(街道)要根据本地的具体实际,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对在监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结果异常的产品,一定要追根溯源,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建立“检打联动”机制,规范程序,及时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农林局和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在监测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联系。
联系人:王明兆;联系电话:0510-86861353
附件:2018年江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实施方案
2018年江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江阴市农林局
2018年3月5日
附件1:
2018年江阴市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实施方案
一、监测范围
(一)蔬菜(食用菌)农药残留监测:全市范围内所有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
(二)畜禽产品药物残留与违禁物监测:全市范围内养殖场(户)、屠宰场。
(三)生鲜牛乳中违禁物监测:全市范围内奶站、奶牛养殖场(户)。
(四)水产品中违禁物监测:全市范围内水产养殖场(户)。
(五)水果产品中农药残留监测:重点水果产地。
二、监测品种数量
(一)蔬菜(食用菌)农药残留监测
1、监测品种
监测的蔬菜(食用菌)种类应是当地生产量和消费量较大,能代表当地蔬菜生产和消费基本情况。原则上,蔬菜品种在番茄、辣椒(青椒)、茄子、黄瓜、苦瓜、结球甘蓝(包菜)、生菜、萝卜、大白菜、普通白菜(青菜)、花椰菜(青花菜、白花菜)、芹菜、菜豆、豇豆、蕹菜、菠菜、丝瓜中选择。如所抽生产基地没有以上
品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2、监测数量
进行全年监测,抽检时间上根据蔬菜的上市数量等情况,统筹安排。全年抽检农产品数量不少于800批次。
(二)畜禽产品药物残留与违禁物监测
1、监测种类:猪肝、猪牛羊禽肉、禽蛋。
2、监测数量:每次采样15个。样品分别为猪肝7个,猪肉、牛羊肉、禽肉共6个,禽蛋2个。肝、肉样品首选在屠宰场抽样,禽蛋首选在养殖场抽样,如屠宰场抽样数量不足,在农贸市场及超市补足数量。
3、监测时间:每个季度采样监测一次,具体每次抽样时间由承检机构与农林水利执法大队商定。
(三)生鲜牛乳中违禁物监测
1、监测的种类:生鲜牛乳。
2、监测数量:每次采样10个。
3、监测时间:每个季度采样监测一次,具体每次抽样时间由承检机构与农林水利执法大队商定。
(四)水产品中违禁物残留监测
1、监测品种
青鱼、草鱼、鲢鱼、鲫鱼、团头鲂、河蟹、龙虾、青虾、河豚、鲥鱼等。
2、监测时间与数量
在养殖主要期的4-10月份监测一次,监测样品总数不少于30份,在水产养殖基地抽样。
(五)水果产品中农药残留监测
1、监测品种
葡萄、桃、梨。
2、监测时间与数量
在7月份到9月份监测一次,监测样品总数为20份,监测的对象不少于8家。
流通环节抽检农产品2740批次,已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另行下文(澄食安委办〔2018〕1号)。
三、监测参数
监测参数见下表,必要时可根据生产实际和监测结果情况,作局部调整。
序号 |
农产品种类 |
检测参数 |
|
1 |
畜禽肉及 副产品 |
畜肉 |
牛肉、羊肉: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氯霉素 |
畜副产品 |
牛肝、羊肝、猪耳、猪蹄: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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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产品 |
恩诺沙星、硝基呋喃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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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蔬菜 |
韭菜 (鳞茎类蔬菜) |
腐霉利、毒死蜱、氧乐果、多菌灵、克百威、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甲拌磷、甲胺磷 |
芹菜 (叶菜类蔬菜) |
毒死蜱、氧乐果、克百威、阿维菌素、甲拌磷、对硫磷、敌敌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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菠菜 (叶菜类蔬菜) |
阿维菌素、氧乐果、毒死蜱、克百威、对硫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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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白菜 (叶菜类蔬菜) |
毒死蜱、克百威、氧乐果、甲基异柳磷、阿维菌素、啶虫脒、氟虫腈、甲胺磷、甲基对硫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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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 (茄果类蔬菜) |
克百威、氧乐果、甲胺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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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 (茄果类蔬菜) |
毒死蜱、氧乐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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豇豆 (豆类蔬菜) |
阿维菌素、氧乐果、克百威、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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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果 |
毒死蜱、氧乐果、克百威、甲胺磷、联苯菊酯、多菌灵 |
四、承担单位
例行监测由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承担。
五、其它事项
(一)抽样
被选择的监测单位或基地在当地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生产情况、销售状况和管理水平。蔬菜例行监测抽样方法按NY/T789-2004规定执行;畜禽产品例行监测、猪肝、猪尿抽样按《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规定执行,其它畜禽产品抽样按《无公害农产品、畜禽产品抽样》(NY/T 5344.6-2006)规定执行。
(二)检测事项和判别依据
农药残留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进行判定;畜禽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按照部、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监测工作应当保证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严格按照抽样方法和检测方法,强化检测质量控制措施。各有关单位应按本方案规定配合做好监测工作,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检测结果。
附件2:
2018年江阴市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一、监督抽查产品及对象
监督抽查的重点是我市地产农产品。监督抽查对象为规模化种养殖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提供商品性食用农产品的种养殖户,风险监测中不合格的农产品和分类监管中评级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为抽查重点。
二、监督抽查规模及任务分工
本年度共计划在全市范围内抽查20个种植业产品、15个畜禽企业产品、15个水产品,由农林水利执法大队负责抽样。
三、检测项目、方法和结果判定
监督抽查的产品检测参数根据风险监测的监测结果和该农产品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所涉及的参数决定。产品判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进行判定,检测结果中有一个参数超过相应指标均判定为不合格。畜禽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按照部、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抽样及检测结果处理
(一)抽样方法。种植业产品按照《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执行。畜禽产品监督监测、猪肝、猪尿抽样按《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规定执行,其它畜禽产品抽样按《无公害农产品、畜禽产品抽样》(NY/T 5344.6-2006)规定执行。抽样程序应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样品要求。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被抽查人不配合的,抽样人员应拍现场照片和填写现场记录。
(三)监督抽查结果确认。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在检测结果确定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发送至市农林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农林局应当书面形式通知受检单位确认。受检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检结果5日内向市农林局申请复检,由检测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启用复检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抽查结果处理。不合格农产品由农林水利执法大队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