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强制拆除公告
澄城执强拆公字(2018)第1号
赵小花:
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12月在江阴市丽岛华都10幢203室南侧露台上搭建一处建筑面积为18平方米的建(构)筑物。本机关已于2017年1月22日向你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澄城执罚字〔2016〕第2003号),限你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拆除上述全部违法建设,你未自觉履行。又经本机关《催告书》(澄城执催字〔2016〕第2003号)催告后,你仍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现公告督促你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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