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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2025/2017-00046 生成日期 2017-11-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键词 城市,乡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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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江阴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引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优化出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阴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城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库)是指澄江街道和高新区白屈港河以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各类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公共景观、公共场馆周边临时停车泊位以及土地储备和投资道桥、环境、场馆等公共设施形成的潜在停车泊位错(库)。

第三条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价格政策。具体区域、路段由公安、城管等部门确定。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1、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包括政府性项目投资中附设的地上、地下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

2、社会公共事业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鼓励社会公共事业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免费停放机动车。

3、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的商业配套停车场(库)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等;

(二)车辆进入停车场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除外);

(三)进入批准收费的医院停车场30分钟之内临时停放的机动车辆;

(四)残疾人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含2小时)。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经营(服务)资质。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1、递交“江阴市收费停车场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停车服务或物业管理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自治、租赁、委托管理等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2)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一份。

3)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一份。

2、价格主管部门受理,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监制“江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表)”。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库),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做好收费公示。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自主经营性停车场所得监管。

第八条 城区公共停车场(库)收费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

第九条 停车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主可以拒付停车服务费

(一)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二)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

(三)不提供或不使用有效票据的。

(四)在规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内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者对违反本办法的收费行为,可以向市价格检查部门举报投诉。

   市价格检查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91日起执行。

备注:1、小型车为蓝牌照;中大型车位黄牌。

      2、一类地区范围:环城南路、环城东路、朝阳路、澄江西路、锡澄运河所构成的环形以内。二类地区范围:城区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注:以上区域分界含各条道路两侧道板)。

     3、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下浮不限。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实行自主定价,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随意调整。

    4、白天时段为8:00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首小时指06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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