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7-00167 | 生成日期 | 2017-11-01 | 公开日期 | 2017-11-0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粮食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粮食、盐业、烟草 | 主题(二级) | 粮食 | 关键词 | 规划,统计,粮食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办法》制定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和《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意见》(国发〔2015〕56号)等国务院文件。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有哪些?
答:当前,食品质量安全受到政府高度关注,百姓高度关切。但近年来受灾害性气候影响,粮食真菌毒素超标事件时有发生,既降低了种粮农户的收益,也增加了食品安全的风险。《办法》的制定,一方面是为了妥善解决我市地产粮食受污染后出现的“卖粮难”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另一方面是也为了加强超标粮食防控,妥善处置超标粮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超标粮食监测和处置响应、超标粮食收购和储存管理、超标粮食销售和转化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6章24条。
四、超标粮食的定义是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在生长收获过程中,因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以及其他有害污染物质感染等因素,造成粮食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食用安全的本地产稻谷、小麦等原粮。
五、超标粮食处置的原则是什么?
答: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
六、超标粮食的转化途径有哪些?
答:超标粮食经过技术处理后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销售转化:一是经检验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可用作口粮使用;二是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三是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四是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七、处置超标粮食所产生的费用如何分担?
答: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粮食超标的,超标粮食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政府承担。因污染物排放、农药化肥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超标、或者非定点收储库点擅自收购储存超标粮食的,超标粮食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