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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7-06-15 10:11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部分市、县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府法〔2009〕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扎实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确保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
    二、机构设置
    市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审理市政府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本市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完善方案的复议议决机构。
    行政复议委员会设常任委员1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根据个案实际需要可聘请特邀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法制办主任兼任,其他常任委员由市政府从市级机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法学专家中聘任,每届任期5年,因故不能履行委员工作职责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调整。特邀委员任期至个案审理终结为止。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对外挂“江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设主任1名,由法制办主任兼任;副主任1名,由法制办分管副主任兼任。
    三、工作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审理以下几类行政复议案件:
    1、事实、证据难以认定的案件;
    2、存在较大争议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4、在本区域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5、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6、其他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指定审理的案件。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和组织调查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2、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
    3、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4、负责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的联络;
    5、聘请行政复议委员会特邀委员;
    6、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方式
    行政复议委员会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的运作机制。根据目前实际,采取“三统一、一规范”的方式。“三统一”,即 “统一人员、统一受理、统一办案”。从2009年7月1日起,原由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省以下垂直单位和直属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再单独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提出决定意见。“一规范”,依法规范程序,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后,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于事实清楚,情节一般的案件,可以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包括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人员在内的2名以上人员进行调查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交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指定的、3名以上常任委员组成的案件审查组(必要时,还可聘请特邀委员参加),审查形成的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审查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的案件,可以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要提高对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运行机制重要意义的认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运行机制,将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能集中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实施,不仅体现了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要求,也保证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同时,有利于发挥行政复议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社会矛盾主渠道作用。
    (二)健全制度,依法履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各项职责,健全行政复议各项规章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创新行政复议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大力化解行政争议,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效,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统一受理,集中审理。2009年7月1日后,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省以下垂直单位或直属单位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予受理,应当告知其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申请。
    (四)决定意见,规范执行。审查处理意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形成的意见,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要及时按照意见发送书面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否则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五)健全机构,保障运行。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运行机制后,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量会大量增加,根据工作需要,要逐步增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健全工作机构。市财政要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预算,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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