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和《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科技成果信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和《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科技成果登记全程一体化、科学规范化为目标,科技成果登记政策法规为保障,加强科技成果登记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对象与登记要求,完善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发布体系建设,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分析科技成果,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强化科技成果资源开发利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登记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体系。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有关部门、省(部)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部门、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组织工作。
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科技成果档案馆作为江苏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全省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1.江苏省科技计划产生的成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验收后进行统一登记。
2.申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每年度申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在申报时进行登记。
3.非省科技计划支持或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下,自愿登记。
4.涉密成果不在江苏省科技成果登记范围内。
将科技成果登记纳入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日常管理范畴,与省科学技术奖励申报工作同步进行,实现科技成果登记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省科技奖励申报的有机结合,数据共享。
1.省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通过验收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在领取项目验收证书前登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经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赋予科技成果登记号,凭科技成果登记号方可领取验收证书。江苏省科技厅科技成果档案馆对已在线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在验收后3个月内,第一完成单位携带证明材料前往江苏省科技厅科技成果档案馆进行材料审核。
2.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申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在每年度申报期间,登录江苏省科技奖励申报系统,在线填写本年度推荐书时同步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提交后系统自动赋予科技成果登记号。江苏省科技厅科技成果档案馆对已在线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在通过省科学技术奖形式审查后3个月内,第一完成单位携带证明材料前往江苏省科技厅科技成果档案馆进行材料审核。
3.非省科技计划支持或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实行自愿登记,科技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8.0)”,根据操作说明填报并导出《科技成果登记表》,携带证明材料前往江苏省科技厅科技成果档案馆进行材料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赋予登记号。
江苏省科技厅科技成果档案馆负责已完成在线登记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的线下审核。根据科技成果三种类型(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与软科学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记线下审核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2.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以上三类科技成果均需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科技部统一制式),并提供上述技术文件资料纸质版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经江苏省科技厅科技成果档案馆审核合格的科技成果,凭登记号领取江苏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根据每年度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结果,将登记完成的三大类成果信息根据产业领域分类,作为省科技成果项目库进行分类存储和管理,并动态发布符合产业升级方向、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成果包。
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对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重要事项的沟通和协商,不断提升科技成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省有关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单位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江苏省科技厅科技成果档案馆负责江苏省科技成果在线登记和科技成果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维护。各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省有关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要对本地、本单位科技成果登记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保障,为进行成果登记的项目完成主体切实做好服务。科技成果数据采集、审核及管理所需费用统一纳入相应项目经费预算。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励、提交验收申请的省科技计划项目都必须在线填写科技成果登记信息表。各地科技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科技成果登记情况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对未按时按标准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科技项目,不予发放验收证书;对未按时按标准登记的科技成果,不予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励;引导鼓励非省科技计划支持或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进行登记,逐步实现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规范化与常态化。
各地、各有关部门提高对科技成果登记的重视程度,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广大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登记的认识,在全社会营造重视科技成果登记的良好氛围。
(一)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分年度进行,每年12月底之前完成本年度的科技成果登记与成果信息发布工作。
(二)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三)科技成果登记中出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撤消登记资格。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予以相应处分。上述行为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对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登记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与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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