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80/2017-00005 | 生成日期 | 2017-03-22 | 公开日期 | 2017-03-2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级) | 财政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预算,决算,收支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信息化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江阴市政府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阴市政府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江阴市信息化建设与项目评审专家(2017)
二○一七年三月一十三日
附件1:
江阴市政府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江阴市政府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3〕4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指政府信息化专项项目,是指符合我市各政府单位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用于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信息安全保障,能够切实提升部门运行效率、城市管理水平与市民便利程度的、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资金安排
江阴市政府设立江阴市政府信息化专项资金。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省和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信息办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会同市信息办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市信息办负责制订和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申报;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组织项目评审,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申请拨付资金;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条 资金分配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投资总量、项目必要性、项目方案合理性及预期信息化成效等因素。
第七条 预算编制
市信息办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于每年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信息办提出的年度重大项目计划、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八条 支持范围
我市各政府单位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用于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信息安全保障,能够切实提升部门运行效率、城市管理水平与市民便利程度的信息化项目。
第九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江阴市市级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条 支持内容
专项资金聚焦支持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主要包括:
1、支持基础设施和基础应用项目的建设、租赁和运行维护。支持市电子政务网络及专用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支持市各级各单位在机房资源、网络资源、数据灾备资源、安全保障资源、运维服务资源等方面的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共享。
2、支持重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重点支持智慧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卫生教育、应急指挥、安全监管等涉及民生福祉和城市管理提升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支持各单位业务系统从电子化、网络化向智慧化升级。
3、支持农村信息化建设。支持农村社会管理、农村经济发展等相关的信息化应用建设。
4、支持数据共享与政务协同建设。支持跨部门数据共享标准规范的制定与交换平台建设,支持跨部门业务整合协同相关的信息化建设。
5、支持经济发展服务公共平台建设。支持政府部门主导建设的、为企业服务的产业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建设等。
6、支持信息安全建设。支持全市性信息安全防护平台建设,支持全市各政务系统信息安全检查及问题整改。
7、支持人才培训与课题研究。支持全市各单位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培训与能力提升,支持信息化相关前瞻性软课题研究。
8、支持中介服务。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审计、评测等服务。
9、支持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
10、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项目指南
围绕江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依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信息化工作目标任务,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领域重点及支持项目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原则
各项目需按照基础共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建设。网络建设方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子政务专网资源,不得进行部门专网建设,已建成的部门专网在原合同期满后要逐步并入电子政务专网;硬件采购上,各部门原则上由市政务云统一提供硬件设备,如果因保密要求、上级规定、性能要求高等原因需要自行采购硬件设备的,新添置硬件设备原则上集中放置在市电子政务机房和数据中心;软件建设方面,各部门在系统建设中要充分考虑与政务资源的整体兼容性,留好接口,确保系统间的开放性,原则上各单位内部的各条线业务应基于同一系统平台;数据获取方面,充分利用当前已有的人口、信用、宏观经济和空间地理等综合数据库,不重复采集数据。
第十三条 申报受理
申报单位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每年8月前)向市信息办进行项目申报并递交必须的申报材料。凡单一项目软硬件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必须上报初步技术方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必须制定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对于总投资超过100万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实施工程质量监理并在预算中包含相应监理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
市信息办会市财政局,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主要从必要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五方面内容:一是项目的必要性和合规性,是否有国家、省和本市各级部门的明确工作要求,符合国家、省和本市信息化相关的政策法规;二是项目是否符合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要求;三是项目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措施是否配套;四是项目投资预算的合理性;五是项目是否遵循共建共享原则。
第十五条 专家管理
市信息办拟定信息化建设与绩效考核专家名单,会市财政局审核后成立专家库,项目审核与验收专家由市信息办在专家库中抽取,市财政局负责专家管理、监督与专家费审核发放(发放标准参照省绩效专家发放标准),市信息办负责专家业务能力的提升。
第十六条 项目确定
根据评审结果,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初步认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提出各项目专项资金计划安排建议,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认。
第十七条 资金下达
发文确认后,市信息办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下达,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
各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时的建设方案、时间进度和绩效目标,加快推动项目建设,及时完成资金支付。在原有项目未执行到位之前,市信息办原则上不再审批原项目有关的后继项目。
第十九条 进度跟踪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信息办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信息办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主管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时间进度督促各项目主管单位合理安排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确保专项资金预算如期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变更
项目承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评审时专家组和市信息办同意的方案开展建设,若要变更建设内容,需经市信息办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标书审核
对于需要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承建单位需将采购标书送市信息办审核,由市信息办签署意见后再执行政府采购流程。若一个项目同时包含软件与硬件建设,原则上软件与硬件必须分别招标。标书中技术参数不得包含排他性内容,若部分采购内容存在技术壁垒的可能,市信息办有权要求该部分内容单独招标。标书中除了对功能需求的描述外,还必须包含以下内容:“项目知识产权原则上为双方共有,项目免费维护期时间以及免费维护期过后的维护费用约定,系统升级和功能拓展的费用约定,关于本系统与其他系统数据接口费用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市信息办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验收评审。若项目主管单位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目标任务,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并说明理由,报市信息办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市信息办依法、分项公开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报送相关内容。
市信息办每年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市财政局每年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核定的项目建设,不得挪用和截留,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评审资格。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信用管理
市信息办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参照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信息化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2:
江阴市信息化建设与项目评审专家(2017)
(按姓氏笔画为序)
万年春(江阴市城市管理局)
万增林(江阴市教育局)
马 磊(无锡市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王 锋(江阴市审计局)
王 潮(江苏天创科技有限公司)
王光宇(宜兴市公安局)
王德文(江阴市环保局)
朱海春(江阴市互讯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华贤平(无锡市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刘 开(江阴市教育局)
刘文东(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刘伟群(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
刘向宇(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许正良(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孙 健(江阴市公安局)
孙旭庆(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 岩(江苏明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李 强(扬州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李 鹏(宜兴市人民医院)
李伟峰(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
李明凤(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杨 健(江阴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连 菲(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肖 军(江阴市中医院)
吴培天(北京天融信科技有限公司)
吴鹏飞(江苏天创科技有限公司)
何 超(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何庆峰(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余仲斌(江阴市人民法院)
邹 军(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邹明忠(江阴市水利农机局)
汪 镭(同济大学)
沈军辉(江阴市教育局)
张 虎(江阴市财政局)
张 斌(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张成奇(江阴市信息化办公室)
张益军(江阴市敔山湾实验学校)
陈 効(江阴市财政局)
陈忠波(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邵荣强(宜兴市第二人民医院)
范春虎(无锡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
罗 明(江阴市城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季 思(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周俊良(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俊鹤(宜兴市公安局)
宗德清(江阴市公安局)
赵劲松(深圳市深信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赵铭远(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胡庆峰(江阴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胡振芳(江阴市供销合作总社)
柏 巍(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战景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俞 良(江阴市机要保密局)
施君宏(江阴市财政局)
宫 勋(江苏国保信息系统测评中心有限公司)
秦光华(江阴市信息化办公室)
夏永健(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钱秋洪(江阴市信息化办公室)
徐 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徐太雷(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徐建峰(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郭吴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陶一鸣(江阴市公安局)
黄宜华(南京大学)
龚 海(江阴市人民医院)
龚学东(江阴市统计局)
康 乐(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梁立新(江苏骏安信息测评认证有限公司)
彭明军(武汉市规划局)
董 瑜(宜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喻成钢(江阴市互讯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舒建华(徐霞客镇)
谢俊元(南京大学)
蔡卓家(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熊 睿(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潘 军(宜兴市城市管理局)
薛东升(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戴俊杰(江阴市规划局)
戴照鹏(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