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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48/2016-00037 生成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主题(二级) 文秘工作 关键词 经济,管理,电力
效力状况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江苏省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热电联产健康发展,2016年7月21日,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6〕2号,以下简称《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和《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和《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2015〕188号)等一系列文件,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对简政放权和强化监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促进我省热电行业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全省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规划。主要明确热电联产规划的编制原则和要求等。一是明确热电联产规划的编制意义、责任主体、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二是明确新建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要求,并规定不得规划以煤炭为初始能源的30万千瓦以下抽凝热电联产项目。三是明确各类电源项目及供热介质的供热半径。四是明确区域热电联产规划的编制及报批流程。

  第三章项目申报。主要明确热电联产项目的前期工作流程及路条事宜。一是明确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优选条件及流程。二是明确燃气热电联产项目比选条件及流程。三是明确楼宇式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项目不实行优选,由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具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四是明确除楼宇式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项目之外的其他热电联产项目比选流程。五是明确除实行规模管理的燃煤发电项等特定项目外,不再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

  第四章项目核准。主要明确项目核准的有关要求。一是明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其中,大型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组关停容量和煤炭替代的规定,将机组关停容量和煤炭削减量落实情况纳入项目申请报告;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应当按照气电平衡的要求,将天然气资源落实情况、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关停情况纳入项目申请报告;燃煤背压机组应当将煤炭等量替代方案、燃煤小热电及锅炉的整合关停方案纳入项目申请报告;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项目将可利用资源落实情况以及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资源量审核确认意见纳入项目申请报告。二是明确项目申请核准的基本流程及条件。三是明确项目核准后和开工前项目管理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一是规定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二是规定了项目建成投产前需满足的各项条件。三是明确了项目建成投产后需进行的相关检查。四是明确规定对违规现象和行为实行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三、实施亮点

  一是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全省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要求。《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具体明确了全省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热电联产规划是核准热电联产项目的重要依据,规划的编制将为科学决策、优化布局、规范建设奠定坚实基础,进一步促进全省热电联产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以部门规章形式贯彻国家及省加强简政放权的要求。《办法》明确除实行规模管理的燃煤发电等特定项目外,不再出具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同时,《办法》按照国家最新要求,对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作了精简。

  三是以部门规章形式强化各级规划对项目建设的引领。《办法》明确全省热电联产规划的编制主体,并明确编制要求和管理流程,进一步强化规划对项目建设的指引作用。

  四是以部门规章形式完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内容。《办法》明确项目的建设条件,强调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应依法报建审批事项,提出对违规开工建设、不按审批内容建设等行为纳入“黑名单”,实施项目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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