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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热线直播
婚姻关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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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6-10-27 9:30--2016-10-27 10:30
嘉宾: 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磊

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彦

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倩媛

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佳斌

概述:

10月27日上午9点30分,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的嘉宾将作客“12345”民生热线网上直播室,就“婚姻关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为主题与广大市民进行热线交流,欢迎各位市民在线交流,热线号码:12345。

直播室地点在江阴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受理中心。现场讨论交流将在网上进行直播,市民可点击“中国江阴”(http://www.jiangyin.gov.cn)首页链接“民生热线直播室” 实时观看视频直播并同步参与现场讨论。

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观众大家好,欢迎收看第64期12345民生热线网上直播节目。今天我们请来了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的4位嘉宾。他们将以“婚姻关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为主题,通过网络向市民朋友们答疑解惑。市民朋友们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12345或者通过登录江阴网网络直播间参与进来。 今天的四位嘉宾分别是:
【主持人】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黄磊律师,黄律师,欢迎你。
【黄 磊】主持人好,市民朋友们好。
【主持人】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赵言明律师,赵律师,欢迎你。
【赵言明】主持人好,市民朋友们好。
【主持人】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成倩媛律师,成律师,欢迎你。
【成倩媛】主持人好,市民朋友们好。
【主持人】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黄佳斌律师,黄律师,欢迎你。
【黄佳斌】主持人好,市民朋友们好。
【主持人】欢迎4位的到来,首先有请黄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的一个概况。
【黄 磊】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3年5 月,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事务所主任潘孝平律师是具有二十年多年丰富执业经验的资深律师、无锡市的优秀律师代表;副主任黄磊律师是江阴市优秀青年律师的代表。事务所秉承“专业、诚信、合作、进取”的宗旨,在广泛领域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主要的业务领域涵盖: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公司股权兼并收购、公司资产兼并重组、公司企业歇业停产债务职工系列清理、独立董事业务、投资融资、合同纠纷、抵押担保、国际贸易、国际仲裁、海商海事、金融保险、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物业管理、环境保护、劳资劳务、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伤害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刑事辩护。裕安律师事务以极为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委托人的信赖。裕安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充满了朝气、奋进心和责任感的团队,全所人员团结一心,奋发有为,以委托人的利益为核心,围绕“效果化、专业化、制度化、规模化”的目标,勇往直前,为客户提供优质卓越的法律服务。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成立有独立的党支部,是一个团结进取奋发有为的先进基层党支部,以“不断学习研究,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为办所理念,带领事务所团队不断进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业绩,被评为2015年江阴市司法局系统先进党支部。
【主持人】感谢黄律师让网友对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
【主持人】好,我们先来关注直播后台的留言,网友格子提出了关于婚姻分房的问题。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她说道:我和我老公结婚前想要买一套房子做结婚之用,我老公支付了首付,我们约定结婚后一起还贷,房子的所有权是我们共同拥有的。现在我们想要离婚,这个房子怎么分呢?我们哪位嘉宾来解答一下她的疑问。
【赵言明】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了夫妻共有房产的部分房款,其婚前个人财产如何得到补偿呢?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了共有房屋的部分房款,在离婚时,法官会认为此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具体的偿还方式是另一方返还出资一方出资额的一半。但是偿还这种出资的方法有所不同。在之前的大量案例中,法官判决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实际数额。比如说,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了10万元,法官判决因该出资用于购买夫妻共有房屋的,所以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因此判决另一方支付房款的一方返还5万元。当然还有其他的法官认为,只返还一方的出资额是不公平的,应计算该资金在整个房款中的比例,再确定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再以市场价值乘以该比例,计算出数额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数额,由另一方返还一半给出资一方。具体来说,假如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10万元用于购买夫妻共有房屋,房屋总的购买价是50万元,那么这部分个人出资占整个房款的五分之一,现在房屋的市场价值是100万,则夫妻共同债务的数额就应是100万元乘以五分之一,也就是20万元,另一半应返还出资一方10万元。
【主持人】原来是这样的,刚刚听了我们赵律师的解答之后,我个人觉得好像第二种的判法似乎更合理一些。赵律师是这样吗?
【赵言明】是的,因为现在我们知道房地产行业,房屋价值的增长比较快,那么在夫妻一方一开始出资的首付款的部分以后,因为房屋的价值的增长,带来一些收益,所以说如果说,用之前的出资额来进行分配的话,对于一方实际上是不公平的。
【主持人】好的,谢谢赵律师。
【主持人】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并办理公证。这里有一位网友马上要结婚了,对婚前财产的问题,和男友都觉得应该把他们婚前的财产债务理一下,因此她想知道,如果要写一个婚前财产约定该怎么写?这个婚前财产约定需要公证吗?我们哪位嘉宾来帮助一下她。
【成倩媛】你好,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一下,一般《婚前财产约定》包括:双方在婚前各自拥有的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公司股价以及债权、债务等等,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基金、债券。还有是否在婚后归夫妻双方共有;结婚后家庭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可以是共有财产制或者是AA制;结婚后平常财产归谁管理等等。《婚前财产约定》不仅限于婚前财产归属的约定,它还可以包括对婚前个人债务的一些约定。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配偶并不承担责任。但是,有些债务是否是婚前个人债务并不清楚,例如,婚前借债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应该怎么办,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配偶也承担还债责任怎么办?债务人配偶需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拿出让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该债务属于债务人婚前个人债务。《婚前财产约定》经过公证,可以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
【主持人】这位网友继续问道,公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主持人】成律师我们先来接听一个场外热线。喂你好,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
【热线1】主持人好,律师好,我有个事情想咨询一下。我哥跟女朋友订婚之后同居在一起,后来在快要结婚的时候,由于感情不和吵架分手了,但是彩礼已经送给她了,我想问一下,彩礼我家还能要回来吗?
【主持人】这位朋友说了,彩礼还能不能要回来,我们哪位律师来回答一下她。
【黄佳斌】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过,依据相关司法政策,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实已经共同生活,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金额。简单来说,就是你这个情况一般彩礼会返还一部分,但是具体要多少要由法官来根据各种情况作出判决。
【主持人】是这样是吗?黄律师。这位朋友你听清楚了吗?
【热线1】好的,听清楚了。
【主持人】感谢你的来电,再见。再见。
【主持人】好,我们成律师继续。
【成倩媛】还有一个就是公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申办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的时候可能要提交这些材料;第1个是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可以身份证也可以是户口本;然后第2个是如果是已婚夫妻的话需要提交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第3个是财产约定协议书,这个可以事先先写好;第4个是有关财产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第5个是财产清单;第6个是事先可以去当地的公证处咨询。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持人】感谢成律师给网友解答,让网友也对这一方面有了一个了解。
【主持人】来我们继续关注直播后台留言,有网友留言咨询,我和我老公婚前都有公司,结婚后,我老公和我说他公司最近要做一个大项目,但是他刚做了一个项目,资金还没有到位,现在他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了100万,后来我发现他根本是骗我的,根本没有项目在做。他的公司还在亏损,现在我该怎么办?这位网友的疑惑哪位嘉宾来解答一下。
【黄佳斌】我来解答一下,你的问题我总结一下就是夫妻之间存在借贷的情形吗?夫妻之间难道还有债务吗?对于这件事情,一般人认为夫妻之间,夫妻的财产都是共同。但是因为现在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面,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现在夫妻之间往往也会有借钱这种事。尤其像你们这样的夫妻,往往结婚前各自已经有为数不少的婚前财产,所以更容易产生这种夫妻之间借钱的事。那么有借钱的事发生,自然夫妻之间也会有债务存在,这就不足为奇了。除此之外,还有时候会存在夫妻债务的问题。比如:一方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买了房子,办了按揭,房产证也在婚前下发了,但是结婚后,房贷还没有还完,夫妻俩就一块拿共同财产来还贷。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就自然涉及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因为是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且房产证在婚前下发,所以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房屋贷款自然也应当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婚后还的贷款却是夫妻用共同财产偿还的,所以实际上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在这样的离婚案件中,法官会判决房屋所有人一方返还婚后所还贷款的一半给另一方。
【主持人】那黄律师,如果他们之间存在借贷,那这些债务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如果不离婚,她能不能要求她老公还钱?如果离婚,他们之间的借条又怎么算呢?
【黄佳斌】这些债务肯定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夫妻没有离婚,妻子可以要求丈夫还钱,而且用丈夫的个人财产归还,因为这是个人债务。如果夫妻已经离婚,夫妻之间的借条经过法官的调查确认,如果是真实的,就要依法判决欠债的一方返还给另一方。离婚后,一方就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比如以前自己的婚前财产,或离婚后自己分得的财产来偿还这些债务。
【主持人】那如果她要主张夫妻之间存在债务的话,应如何举证?
【黄佳斌】要想证明夫妻间存在债务,要证明两件事:一是债务的真实性;
【主持人】好,黄律师。我们先来接听一个场外热线。喂你好!
【热线2】喂你好!
【主持人】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
【热线2】我想问一下,我和我老公十几年前到江阴来打工。刚来江阴的时候条件很困难,没有精力和能力照顾好两个子女。2003年2月,我们把刚出生6个月的小女儿送给了别人。现在我们的生活条件好了,也日益思念我们的女儿,想要把女儿要回来自己抚养可以吗?
【主持人】我们哪位哪位嘉宾来回答一下。
【赵言明】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吧。根据我国这个《收养法》的规定,在我国,如果父母确有困难无法抚养子女,依法是可以将孩子送养的,但是收养孩子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首先收养的前提必须是自愿送养,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才能成立。收养人必须是具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被收养人一般是未成年人。其次,为了保证收养行为不违反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特别是养父与养女之间的年龄应该有一定的间距。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是因患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可靠经济来源或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其无力抚养子女,才能被认定为“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按照这位网友你之前的陈述,你们当年将小女儿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养条件,能否要回孩子的抚养权还要看收养人当时,是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登记。如果没有办理收养登记,那么在法律上他们是不存在收养关系的,你们可以要回自己的孩子。如果办理过登记,那么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已经成立,一般情况下生父母是不能随意要回自己孩子的。但是有两种情况是例外的,一是送养人与收养人之间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第二种情况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主持人】感谢赵律师,这位朋友你听清楚了吗?
【热线1】听清楚了,谢谢。
【主持人】感谢你的来电。再见!
【主持人】好,我们黄律师继续。如果她主张夫妻之间存在债务的话,应该如何举证?
【黄佳斌】要想证明夫妻间存在债务,要证明两件事情:一是债务的真实性;二、出资是个人财产。关于债务的真实性,一般包括欠条、转债凭证等。个人的财产,就是来源于婚前的财产,或者根据婚姻法的要求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
【主持人】感谢黄律师,其实夫妻之间还是有必要,通过一些债务凭证来保护好自身的财产。
【主持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规,对于离婚后如何分得财产,国家也是有明文规定的。以下就有一位全职太太咨询关于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她说,婚前,差不多是在2009年9月的时候,我老公与朋友开办了一合伙企业,在里面他是经理,那会儿我还没有跟他结婚。我是企业里的员工,后来我们相爱了,在2010年的时候结婚了,婚后他和我朋友又成立了一家贸易有限公司。而我婚后做了全职家庭主妇,每天的生活就是茶米油盐,帮他打理家庭照顾家庭,可是现在我过得不开心,想要离婚,他居然说什么都不会分给我,要我净身出户,说是家里所有的一切都是他挣来的,我一分贡献也没有。难道我真的要净身出户吗?我只想知道,离婚程序是怎样的,我们的财产又会怎么分?我们哪位嘉宾来帮助一下这位全职太太。
【黄 磊】这个问题我来解答一下。首先,离婚它是一件需要慎重对待的事情,如果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我觉得还是要想想清楚比较好。如果已经考虑好了真的要离婚,那么我先回答关于一个程序方面的问题。是这样的,如果你和你的老公能够达成离婚协议,那么你们双方就财产、债务、债权、子女抚养等问题可以拟定一个协议,双方签字确认,然后双方凭着这份协议到民政局去办离婚手续,领离婚证就可以了。假如你的老公不同意离婚,而你又坚持要离婚的话,那么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递交起诉书,法院立案之后会通知你接下来的一个步骤。一般就是开庭、判决这样一个步骤。至于财产如何分割,第一,关于就是你们结婚之前成立的那个合伙企业,你是无权分割你老公在这个合伙企业当中的股份的。因为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除非有特别的约定,一方的婚前的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归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主要有,第一是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第四继承或者收到赠与的财产,但是法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股份是婚前投入,那么根据婚姻法,对于婚前财产,一方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结婚之后表现为另一种形态的财产的。比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买了有形财产比如说房子之类的,股权转为了货币,那这只是原有的婚前个人财产的一个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它的价值取得在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像这个案子当中,你老公是在2010年1月结婚的时候已经在这个合伙企业投资入股了,也就是说你老公所投入的股份是在婚前发生的,所以这部分股份属于你老公的个人财产,你无权分割。但是这个合伙企业由于在婚后还是继续在经营,所以在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这部分收益应当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依法分割,根据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当中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第一,是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第二,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一个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等。第三,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在这个案件当中,虽然你老公在合伙企业当中的股份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但是这部分股份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依据上述规定,仍然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所以,你可以申请对你老公现存的收益进行审计,以确认离婚的时候你的老公尚有多少收益,对此收益进行依法分割。第二,关于你丈夫贸易公司的股份,你是能够分到一半的。为什么,因为刚刚讲过,也是根据婚姻法的明确的规定,你丈夫在贸易公司当中的股份是你们结婚之后才投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没有在婚前或者婚后对这一部分财产做过特别的约定的话,那么原则上就是应当平分。所以你有权分得你丈夫在贸易公司当中的一半股份。第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那么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共有的房屋,离婚的时候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20条有这样一个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当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时候,那么人民法院是按照以下的几个情形来进行分别处理:第一,如果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也就是说双方都想要有这个房子。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第二,如果一方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的,另一方不主张,那么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第三,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也就是说双方都不要这个房子。那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的拍卖的价款进行分割。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的通常做法是:共有的房屋能够实际分割使用的,那么就可以分割使用。如果不能分割使用,那么可以作价分给其中的一方,没有分到房屋的另一方来获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一方的时候,那么应当考虑双方各自的住房情况,而有要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如果进行过装修、修缮或者是原址拆了重建,离婚的时候产权没有进行过变更的,那么这个房屋的产权仍归原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当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那么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那么应当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或者离婚之后没有住的地方,没有住处,那么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当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因此,关于这个案情当中,我认为房子和车子你们应该是一人一半,你可以分到你依法应得的那一半,我认为,房子的话你们一人一套,车的话可以由任何一方来获得,那么另一方补贴这一块相应的钱。 你所说的财产差不多就是应该这么分。具体详细的还是根据一个案件当中一个具体的情况才能最终确定。
【主持人】感谢黄律师解答的这么详细。这位朋友,离婚是一件需要谨慎对待的事情,一定要考虑清楚。
【主持人】老话说,大人离婚苦了孩子。接下来的这位朋友想要咨询,如何通过法律离婚,那他们的孩子判给谁?这位朋友说到,我有一个法律上的事情想请教一下,我跟我老公结婚三年,有一个女儿,现在我们感情不和,我想离婚但是他不同意。如果我想通过法院离婚,一定要跟我老公分居两年吗?哪位嘉宾来回答一下。
【成倩媛】你好,这个就是一定要和我老公分居两年。这个是不一定的,分居两年不是必需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第一个是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二个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个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四个是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第五个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主持人】也就是说,以上条件满足任意一个,这位朋友的离婚请求都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那这位朋友又继续问道,我们有个一岁的女儿,我们都想要抚养权,法院判决离婚,抚养权会归谁呢?
【成倩媛】这个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有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是,法律上也并未排除男方对2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这个有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哺乳期内女方如果存在:第一个“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还有最后一个是“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子女可随男方共同生活”。其他原因包括经济条件、生活环境、居住条件等。也就是说,你这个小孩是一周岁,法院是很有可能把孩子判给女方抚养。
【主持人】如果孩子判给一方,另一方会出抚养费吗?
【成倩媛】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这个问题,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是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提高或者降低比例。
【主持人】感谢成律师,希望能够帮到这位网友。
【主持人】赵律师,这边有一位网友她说想得到你的法律帮助,我们一起来看看是什么问题。她留言到,我与丈夫结婚后,至今没有夫妻生活,他一直借口推拖,后来丈夫告诉我,他有性功能障碍,我陪同他去医院治疗了几年,却依旧不见任何起色,我们的婚姻也算是名存实亡,我现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离婚吗?
【赵言明】这个问题通过法律途径,实际上是一个比较正常的一个途径,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在“能否发生性行为”以及“是否难以治愈”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旦法院作出有利于你的认定,就会支持你的离婚请求。
【主持人】这位网友表示,她老公因为性功能有问题,有时脾气十分的暴躁,心情不好的时候甚至会打她,因此不敢提出离婚,这时她该怎么办呢?
【赵言明】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比较好解决的。那么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实际上,一定要敢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知道这个前一阶段,发布了一个新的《反家庭暴力法》,实际上这个就是我们妇女维护自己权益的一个非常大的一个保障。那么我们不要受所谓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这个观念的影响,逆来顺受、委曲求全。此外,要选择正确的维权手段,不能“以暴制暴”。那么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施暴方予以劝阻,对双方进行调解,也可以向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求助或者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那么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  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可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并在离婚时获得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的离婚损害赔偿。
【主持人】感谢赵律师,这位网友你想通过法律手段离婚是可以的,你丈夫有性功能障碍,并且对你有家庭暴力的行为,所以不要害怕你丈夫的暴力而不敢提出离婚,相信法律会保护到你。
【主持人】一直到成年之前,父母都是我们的法律监护人,也就是说会承担所有的抚养义务。那网友清清因为父母不愿承担学费而苦恼。他留言到,清清他今年20周岁,前年高中毕业,可惜没能上得了大学。后经过一年的补习,仍未考上。这时有民办大学招生,每年的学费是5000元。清清决定报名,但是清清的父母觉得学费太贵了,不愿意帮他出学费,清清想知道他能否要求父母承担学费?我们哪位嘉宾来帮助一下清清。
【黄 磊】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父母对于子女肯定是有一个抚养的义务的。那么对于未成年子女这个义务是法定的。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子女而言,抚养是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进行延续、进行保持的一个义务,这个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从出生开始,父母无论经济条件怎么样、劳动能力怎么样,也不管愿意还是不愿意,都必须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抚养,也就是说从子女出生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直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责无旁贷地要来承担这样一个养育他的义务。  根据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父母对于子女支付抚养费问题,应该分成三个层次来考虑:第一是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子女,这个抚养是无条件的,从子女出生的时候到成年时为止,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二是父母对于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也就是说,虽然成年了,但是还在接受高中或者以下的学历的教育。那么这个阶段,父母还是应当无条件的支付抚养费。第三对于接受大学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已经走上了社会的成年子女,父母就没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是也有例外,就是如果子女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等非因他的主观原因,而导致这个子女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那么即使是成年子女,父母仍应当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关于上大学的费用,这块费用并不是父母应当依法必须要支付的。如果父母有能力那当然没问题,如果父母确实没有给付这一块大学学费的能力,那么子女又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话,子女再要求父母,必须给自己上大学的费用来进行一个支付,那么这是不合理的。关于受教育的问题,包含两个阶段, 第一个是我们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第二个是接受高等教育。我国的教育法规定:国家是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我国的高等教育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这样一个体制。我们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生存要发展,必须确保公民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所以国家规定了未成年人必须要接受义务教育,这不仅是一个权力,也是一个义务。国家对于我们公办高等教育,是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为辅,这意味着什么呢?就是意味着可以向接受高等教育的公民收取适当的学费。如果不缴纳高等教育的学费,就不能接受高等教育。目前我们国家存在的一个情况是,由于国家财政投入还不是太够,高等教育变成了,办学经费以收取学费为主这样一个体制和模式,学费连年总得一个趋势是在攀高,不少家庭在子女考上大学之后,无力支付相对来说比较昂贵的学费。导致考上大学而没有经济能力,上不了大学的现象经常会发生。成年子女向父母索要高等教育的费用,民事诉讼也越来越多。子女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进入大学之后,绝大多数已经年满18周岁,已经成为法律上规定的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呢从法律角度来说,应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维持自己的生活,父母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可以拒绝为子女提供生活和教育包括其他费用。继续接受高等教育,从某种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投资。在我们现在叫知识经济时代,实际上是对就业的一个投资.可以说是就业投资,接受的教育程度越高深,那么就业的条件,将来毕业之后,能够去推荐自己找工作的一个条件就越好。这项投资的直接受益人不是父母而是子女自己,而父母要从子女的以后未来来进行考虑,给予投资,给他一个相应的能够照顾。如果父母不支付那个学费,或者说他父母确实是因为自己的情况无力支付学费的话,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子女要靠自己本身的努力,依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来靠自己的一个行为获得相应的收入来支付大学的学费,也是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符合情理的。而且现在事实当中,大学当中有很多机会,比如说勤工俭学、做家教,或者说其余一些途径,可以由学生来赚取自己的学费。所以关于这个问题,上大学之后的费用,对于成年子女上大学之后的费用,父母在法律角度上来说是没有义务来支付的。
【主持人】感谢黄律师,也就是说成年人了,上学的学费费用只要年满18周岁之后,父母可不用承担。
【主持人】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会对现有财产进行隐瞒,以为不用说出来就可以不用分割,真的是这样吗?那网友黄鹏求助在座的嘉宾,我跟我前妻曾经在2010年的时候,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我们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孩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我定期付给我前妻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今年我发现前妻现在的住房是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她在离婚时对该房进行了隐瞒。我能不能主张这个房子我也有份?哪位嘉宾来分析一下。
【黄佳斌】我来分析一下。这个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综上所述,由于这间房屋是你前妻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并且她一直对你隐瞒了这件事。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主持人】感谢黄律师,网友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起诉,保护你的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赌博一夜间之间就能让一个家庭支离破碎,这话绝对不假。网友丽丽对于老公赌博负债坚决要离婚,可是结婚这几年他老公已经瞒着她欠下了几十万的债务,她想知道自己需要承担老公的赌债吗?丽丽说道,我跟我她老公结婚6年了,婚前他表现得很老实,可是婚后,直到现在她才发现她老公一直在赌博,而且已经欠下了30万,因此她坚决要求离婚,她担心,离婚分割财产需不需要承担30万的赌债。我们哪位嘉宾来帮助丽丽分析一下。
【黄 磊】这个我来帮助她一下。关于夫妻结婚之后所欠的债务,根据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对外举债的,除了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明知道有这么一个约定的情形之外,原则上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同时也规定:离婚的时候,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个规定呢就明确了夫妻之间婚后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标准,是看 “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作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核心判断标准。如果举债方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这个债务当然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举债方与他的配偶均应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举债方将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行为,而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的话,那么这个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方他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从这位网友的描述来看,他丈夫所欠的债务是赌博所导致的。而赌博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我们国家是不允许的,赌博行为的轻重,可以分为一般的赌博行为,严重的话还可以构成赌博罪。所谓赌博罪就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一般的违法赌博行为,那么根据我们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是要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所以关于赌博导致的赌债,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明确不支持这一块债务的。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这位网友的丈夫赌博去欠了钱,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可能把这部分欠的钱用到家里面,带到家里面来为双方共同使用。所以这一块赌博所欠下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举债人,也就是她丈夫自己处理,与这位网友,与他妻子无关。
【主持人】感谢黄律师为丽丽答疑解惑。同时,网友丽丽可以放心,这赌债是不用你承担的。
【主持人】结婚生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延续,可是现在很多年轻人的想法很前卫,不想生育的人也大有人在。这不网友小李最近可头疼了,老婆不想生孩子这可把他给急坏了!到底怎么一回事?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网友小李留言,我和我老婆结婚2年了,结婚前她说想要孩子,结婚后却改口说不要孩子了。我也跟她去检查过了,我们的生育能力都没有问题,她就是不想生。但是,我想要个孩子,而且我的父母也很着急,我想知道这种情况,我能要求她生育吗?如果不能,我能要求离婚吗?看来网友小李也是不得已,不生孩子只能离婚。这个问题我们哪位嘉宾来分析一下。
【成倩媛】你好,这个是关于生育权的一个问题。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生育权从根本上讲是一个人有权决定生育,也有权决定不生育;以及有权决定自己什么时候生育。但是生育权的行使有两个前提:一是不能违反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等已有的法律法规;第二个是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生育权而妨害到别人正当权利的行使。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是有生育权的。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被随意行使。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的,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为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是我建议你先跟你老婆商量一下,你们的感情我看好像不是有很大的问题,就是在生育权方面有一点分歧,你把这些事情讲清楚,她愿意生育自然皆大欢喜。如果她不愿意生育,那你可以把这个作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持人】感谢成律师为网友小李分析了这个情况。那本期的节目由于时间的关系到这就告一段落,再次感谢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的4位嘉宾,我们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