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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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935/2016-00044 生成日期 2016-08-1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级) 财政 关键词 决算,资金,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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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2015年度江阴市司法局部门决算信息公开
2015年度江阴市司法局部门决算信息公开

2015年度江阴市司法局部门决算信息公开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三、2015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部分 江阴市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江阴市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江阴市司法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中央和省、市制定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对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的领导。

(三)研究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督促各镇、街道、开发区创建民主法治村(社区)等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四)指导、管理、监督全市的法律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江阴市律师协会、江阴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工作。

(六)管理和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工作。

(七)管理、指导全市的人民调解(大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指导全市基层司法所工作。

(八)协调、指导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承担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协调、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承担市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加强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积极参与行政复议、应诉、行政处罚、国家赔偿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和涉港、澳、台工作,开展政府和民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学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2015年度部门决算单位包含江阴市司法局本级、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江阴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三、2015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上级司法行政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全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部署,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创新机制为动力,以三化建设为保障,突出规范化、实战化服务模式,实现“四个全覆盖”的提质增效,全面推进了争创全国普法先进市为目标的各项工作,为强富美高新江阴建设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环境。

一、搭建平台,拓展内涵,争创全国普法先进市

(一)引资调研,深刻总结普法工作。今年我市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签订了《法治江阴建设政研战略合作协议》,对江阴的“六五”普法工作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用客观数据展示成效,整理撰写“一五”到“六五”普法调研报告上报司法部,打造全国普法工作的江阴样板。精心准备普法验收。制订验收实施细则、召开动员部署会,对15个镇街、44个单位部门考核。整理市“六五”普法台帐,涵盖全市60多个部委办局及乡镇(街道)五大类30余本文档资料。制作“六五”普法图册、画册、宣传片,在大桥法治公园用图文并茂的300多块展版展示全市40多家单位五年来的普法成果。无锡市普法考核组总结肯定了我市形式多、阵地广、内容新、创新频、成效优的普法经验。

(二)突出重点,依章立制,完善法治宣传新机制。联合依法治市办、法治办下发了《江阴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出台《关于打造“三型”普法新模式的意见》、《关于深入开展全媒体公益普法的活动意见》,构建“互动型、服务型、创新型”普法模式,形成“报刊有字、电视有影、广播有声、网络有痕” 全媒体公益普法的全覆盖。会同组织部、宣传部、人社局组织全市公务员网上学法考法,考试情况将作为市级机关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召开“法律进校园”工作推进会暨《青春的歧途》首发赠书仪式。举办青少年法治讲座20场。举办“学法送法、法润万家”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在江阴老年大学开设每周一期《举案说法》。利用农民工集中返乡时机,在车站组织开展了“送法进车站”活动。在新市民集中区,举办了专场法治文艺演出。聘请讲师讲授宪法,开展各类宪法宣传活动,印制宣传片6000份,海报2000份。全市参赛“万人学宪法律知识有奖竞赛”活动14423人次。组织12.4宪法日法治宣传系列活动。市法宣办组织18家单位50多人,在步行街学院场开展了大型法治宣传纪念活动,制作法治灯谜100余条,发放宣传资料50多种3万余份。开播《法治全澄》140余期。《德法书香满暨阳》等20篇法宣信息已被江苏法治报刊登发表。开通“崇德尚法·共创文明”公交法治文化专线。成立“江阴市普法志愿队”。开通“暨阳法治”微信。临港街道法治微画报、小河豚普法动漫卡通形象登上全国普法办网站,形成了线上线下立体普法的生动局面。受邀参加了全国“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学术研讨会,论文《新媒体成为江阴普法教育的翅膀》引起高度关注和反响。征集“普法工作30周年征文 83篇,报全国征文比赛50篇。总结法治文化研发推广中心十周年成果,先后创作了十余部法治文化书籍、剧本,达150万多字,创作法治文艺剧作100余篇。创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102家,创建率达33.8%,长江村、山泉村获得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

(三)打造平台阵地,开展法治宣传主题活动。根据全省德法同行的要求,我们下发了贯彻意见的文件,形成了与司法行政各业务条线相结合的工作思路,产生了接地气有特色的良好效果,打造香山法治书屋的“德法书香”的实战平台,挖掘了江阴知名道德人物的教育引领作用,培育了一批基层法治文化与道德文化相整合的宣传阵地,目前我市有省级法治文化示范点3个、无锡市级法治文化示范点65个,农家法律书屋、法律图书角340余个,并开展一系列的德法同行宣传教育活动。召开了“法润暨阳•德法同行”法德文化研讨会,征集相关格言警句、普法创意。深入学校、企业、镇村,开展铭记誓言、依法经营、德法同行法治活动。主抓香山法治书屋,打造群众性“德法书香”实战平台公益法律服务站、德法宣讲堂、法治书屋示范点、普法志愿活动交汇所四大功能。开展各类法治宣传讲座活动20余次。香山书屋被评为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

二、建强网络,完善保障,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

(一)深入推进法律援助质量规范年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网络建设,挂牌成立11个社会团体、15个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253个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做到了一镇(街道)一站、一村(社区)一点 100%全覆盖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加强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严格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制度,严格案件把控,完善非诉讼案件在各个环节的工作记录,确保案件诉讼率达85%以上。出台了《江阴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方式、程序及管理等六个方面。报送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案件7件全部获评,1件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获评江苏省十大优秀案例。今年,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58件,其中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22件、刑事指定辩护案件236件,接待来电来访群众和网上咨询3757人次,“123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接听1196人次。中心人员全年共办理案件13件,中心直接接待人数达2200余人次。构建法律援助网络全覆盖平台项目被评为法治江阴建设实事工程先进项目;7月份,市法律援助中心以9.95分的成绩荣获2015年无锡市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检查第一名。

(二)组织和动员法律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积极推动建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机制、考评机制、经费保障机制;注重开展诚信建设。局逐所逐人实地考核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当场反馈,并限期整改。全市18家律师事务所170名执业律师一次性通过省、无锡市级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合格率、律师称职率均达到100%。23名律师应招被聘为兼职人民调解员,每周三轮流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义务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公共法律服务站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成并运行。8名律师应聘担任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办理案件56件。律师27人次参与市领导接访,接待来访群众169批1429人次,其中集访69批1280人次,协助疏导群众105批649人次。

 (三)大力开展“法润暨阳春风行动”活动,积极开拓法律服务领域。全市18家律师事务所共代理各类案件3500件,涉及财产标的额7.03亿元,索回赔欠款3.32亿元;法尔胜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4名公司律师办理各类案件109件。全市31家法律服务所共有法律服务工作者159名,担任企业、村(社区)法律顾问963家,代理案件2307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86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7.5亿元,提供法律咨询983场次5120人次。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8252件,义务解答群众各类公证法律咨询1852余人次;积极开展公证法律援助,为困难户、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办理的各类公证实行减免公证费共计7.4万元。司法鉴定所共收案975件,结案910件。

(四)积极组织各类活动,法律服务队伍凝聚力战斗力显著增强。先后组建了江阴市律师篮球队、足球队、召开青年律师座谈会、组织参加无锡律协的英语演讲大赛、为江阴籍考生统一颁发司考资格证书,举办律师迎国庆联谊会,18家律师事务所280余名律师、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舞蹈、小品、诗朗诵、合唱等形式庆祝国庆。

三、贯彻《条例》,夯实基础,提升基层实战化能力

今年以来,我们以宣传贯彻《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为契机,以调解组织三化建设为重点,以人民调解品牌工作为突破,有力推动了全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纵深推进。

(一)全面学习贯彻条例。我局将10月定为《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宣传月,举办专场文艺演出”、制作悬挂宣传标语,制作公益广告10个;集中开展大型广场宣传咨询15场;发放宣传单4000余份,《条例》6500余本;全月调解纠纷数量比上月多了1000余起。严格落实2015年度人民调解员年检注册,确保全市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现全市专(兼)人民调解员共2191名,人民调解组织378个。先后聘请省厅专家、学院教授来澄组织人民调解信息系统改版升级、基层调解主任等340余人培训。开展省厅人民调解信息管理平台集中录入月活动,确保全市人民调解信息录入3个100%,实现了月报和专网输计时间的同步操作。

(二)完善矛盾纠纷信息网络预判。出台了市、镇、村三级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标准,构建了网格化管控体系,建立排查片格278个,组格3214个,网格单元54155个。落实矛盾纠纷月报和重大矛盾纠纷直报制度,完善分析研判机制,每月对全市矛盾纠纷动态分析研判。多篇全市矛盾纠纷情况研判上报被省司法厅和省委采用。

(三)严格个案补贴发放。 根据《江阴市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管理办法》,严格落实个案补贴的申报依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和申报标准,对全市申报的24752件人民调解个案进行了审核和检查并发放人民调解个案补贴。

全市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7278次,排查受理调解成功21739起,成功劝阻群体性上访209批1949人次。市调解中心共接待群众2043人,调处各类复杂疑难矛盾纠纷220件,调解成功220件,涉及金额787.9万元。其中疑案复杂案件10件,重大案件36件。医患、消费、交通三个专业调解委员会分别调解种类案件14998起,涉及金额达 21653.59万元。其中疑案复杂案件121件,重大案件66件。

(四)巩固基层基础,提升实战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无锡市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所管理体制建设的意见》、《省优司法所考评标准》,通过走访调研,就司法所办公面积“萎缩”、专职调解员落实不到位、经费保障等问题与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相互沟通。对在编不在岗人员专项清理,全市司法所工作人员133人,基层司法行政编制到位率达98%。目前,我市15个镇(街道)司法所, 80%的司法所拥有独立的办公用房。组织司法所干警参加市和镇例会培训38次,观摩庭审16次。7月份,无锡市局在江阴召开了全市基层实战化建设推进会,《江苏法治报》头版刊登了我市实战化“一贯到底”经验。规范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下发《关于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村一法律顾问”全市覆盖、签订协议。按照省厅全面推进村(社区)司法站建设要求,创新“三个五”工作机制,受到了省厅领导的批示和肯定。一年多来,司法站共接待群众来访13830人次,分流和直调纠纷5769起,联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85件,解答法律问题8328个,发放服务联系卡3万余张、普法宣传资料6万余份,法律咨询2.1万人次。

四、创新合作,惩教兼济,打造内外双修社区矫正新模式

(一)加强培训规范评估。全市共完成各类评估1069例,其中审前评估987例,诉前评估51例,拟假释评估31例,采信率达到98%以上。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2次矫务通工作系统和安置帮教内网操作系统培训,下发88部矫务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特赦决定,及时组织全面摸底排查8名特赦社区服刑人员。持续推进互帮互建工作,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训诫谈话,规范了收监、规范警械具使用等,实现了柔性执法向规范执法的超越。

(二)加大管理帮扶力度。矫正对象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处分25人次,治安处罚1人,提请撤销缓刑10人,已被撤销缓刑3人。先后组织对全市250户家庭比较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和安置帮教对象进行走访、帮助。联合市关工委认真做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关爱帮教”活动。按照1名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配3名志愿者的比例组成志愿帮教小组。

(三)积极探索新型教育模式。通过与社会教育机构协作,组织17名矫正官和60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学习。将以往的被动灌输式教育改变为主动交流沟通式教育,探索了体验式教育新路径。省司法厅柳厅长在《司法行政信息快报》批示:“江阴社区矫正引入传统文化教育方法值得推广。”

(四)组织开展“关注社区矫正·共建和谐家园”社区矫正10周年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展板展示、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等普及社区矫正知识;通过办专版专栏,拍摄宣传片、汇编社区矫正个案、制作画册、创作排演法治节目巡演、拍摄微电影,开展“我与社区矫正”征文比赛活动,展示十年社区矫正成果。今年以来,我市共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692人,解除社区矫正707人,全市在册社区服刑人员808人 。共回归刑释解矫人员1250人,衔接率、帮教率、安置率均达到100%,目前在册安置帮教对象3711人。

五、学树先进、规范岗位,队伍三化建设取得新成绩

全年工作在“向身边的先进典型高斌同志学习”的专题活动破局开工,把人才队伍的补足定编、学习培训、岗位规范、依法行政、监察廉洁等贯彻于全年工作的始终,不断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正规化建设有突破。围绕用足用好政法专编,局一把手亲自带队,逐个镇街实地调研,共考察调整司法所领导7名、补充调整专项编制5名、落实2016年公务员招录2名。协调增加专职社工编制7名,补充事业人员1名、专职社工8名。严格岗位管理规范,修订完善并公布制度和责任清单,制定《司法局职能科室党风廉政责任分解》,完善司法行政窗口人员行为规范,实施人员去向牌制度。

(二)专业化建设有突破。制定机关中层干部三年培养计划。采取到专业院校集训、从外面请专家办班等方式,共组织开展“2015年江阴市司法行政干警综合素能提升专题培训”9类16批次,并将市、镇两级业务培训落实情况纳入个人年度绩效评估指标。新建律师所党支部指导员制度,推进“一所一品”工作特色。

(三)法治化建设有突破。针对我局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坚持领导班子学法、“每月一法”学习制度等,先后组织学习了《人民调解法》、《行政监察法》、《婚姻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网上学法考法。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法治培训5次。开通江阴司法行政微博、“法润暨阳”微信平台等新媒体,切实增强工作透明度;通过“12345”公共服务呼叫平台、网站在线回复、开通电子信箱等接受市民监督;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让群众自由选择获取政府信息。畅通“12348”热线,公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热线。采取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积极推动检查监督工作常态化。全年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没有一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第二部分 江阴市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见附表

  第三部分  江阴市司法局2015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江阴市司法局2015年度收入、支出总计1703.86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51.77万元,增长11.94%。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财政追加了我局当年部门预算及省司法厅下拨了省级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一)收入总计1703.86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701.77万元,为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与上年相比增加261.78万元,增长18.18%。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财政追加了我局当年部门预算及省司法厅下拨了省级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2.09万元,主要为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

(二)支出总计1703.86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类)支出1577.78万元,主要用于市司法局机构人员工资、日常运转支出等,与上年相比增加207.24万元,增长15.12%。主要原因是财政追加单位专项资金及新增人员工资福利费用。

2.住房保障(类)支出125.54万元,主要用于司法局按照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10.03万元,增长8.68%。主要原因是财政追加因计提公积金基数调整及新增人员资金。

3.年末结转和结余0.54万元,为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和结余。主要为单位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的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使用的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江阴市司法局本年收入合计1701.7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01.77万元,占10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江阴市司法局本年支出合计1703.3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22.79万元,占65.92%;项目支出580.53万元,占34.08%。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江阴市司法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1703.86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51.77万元,增长11.94%。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财政追加了我局当年部门预算及省司法厅下拨省级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江阴市司法局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1703.3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17.27万元,增长14.60%。主要原因是财政追加单位专项资金及新增人员工资福利、住房保障费用等。

江阴市司法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    1449.67万元,支出决算为1703.3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7.49%。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财政追加单位专项资金及新增人员工资福利、住房保障费用等。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

1.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667.30万元,支出决算为838.7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5.6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新增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司法行政干警素能提升培训费用等。

2.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年初预算为281.12万元,支出决算为144.6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1.4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社区矫正官工资补贴指标划拨乡镇致本级支出减少。

3.司法(款)普法宣传(项)。年初预算为95万元,支出决算为80.3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4.5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本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4.司法(款)律师公证管理(项)。年初预算为15.7万元,支出决算为10.2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5.4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本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5.司法(款)法律援助(项)。年初预算为47.5万元,支出决算为47.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6.司法(款)事业运行(项)。年初预算为146.68万元,支出决算为166.6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3.5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新增人员工资福利住房保障、费用等。

7.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年初预算为74万元,支出决算为289.6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91.4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财政追加“六五”普法江阴板块测评样板区专项资金及预算执行中省司法厅增加省级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等。

(二)住房保障支出(类)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74.44万元,支出决算为76.2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2.3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增加因计提公积金基数调整及新增人员资金。

2.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年初预算为32.49万元,支出决算为34.6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6.5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增加因计提公积金基数调整及新增人员资金。

3.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年初预算为15.44万元,支出决算为14.7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5.2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计提公积金基数调低补贴减少。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江阴市司法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122.79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963.1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159.6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江阴市司法局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03.32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217.27万元,增长14.60%。主要原因是财政追加单位专项资金及新增人员工资福利、住房保障费用等。

江阴市司法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449.67万元,支出决算为1703.3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7.49%。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财政追加单位专项资金及新增人员工资福利、住房保障费用等。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江阴市司法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122.79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963.1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159.6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江阴市司法局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5.8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40.87%;公务接待费支出8.39万元,占“三公”经费的59.13%。具体情况如下: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5.8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5.80万元,完成预算的71.6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范围减少开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因公出行以及履行执法、监督检查任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5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4辆。                              

2.公务接待费8.39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支出8.39万元,完成预算的4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从严把握公务接待标准。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接待外省市、上级来澄考察学习交流、检查调研工作等,2015 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41批次,445人次。

江阴市司法局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5.13万元,完成预算的100%。2015 年度全年召开会议84个,参加会议2361人次。主要为召开基层工作研讨交流会、电视电话会议等开支。

江阴市司法局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35.5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2015 年度全年组织培训11个,组织培训900人次。主要为培训司法行政干警素能提升、人民调解业务、社区矫正业务、法律援助业务等。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江阴市司法局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决算0万元,本年支出决算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0.26万元,比2014年增加40万元,增长39.90%。主要原因是:增加司法行政干警素能提升培训、结对扶贫帮困、来澄考察学习调研人次增多等。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6.1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6.16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省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三、(一)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

1.行政运行(项):指司法行政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2.基层司法业务(项):指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支出。

3.普法宣传(项):指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4.律师公证管理(项):指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指导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的支出。

5.法律援助(项):指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6.事业运行(项):指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7.其他司法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司法行政方面的支出。

三、(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

1.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提租补贴(项): 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3.购房补贴(项): 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省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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