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80/2016-00013 | 生成日期 | 2016-03-24 | 公开日期 | 2016-03-24 |
文件编号 | 澄财规〔2016〕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级) | 财政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预算,核算,收支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江阴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继续深入开展“三高两低”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关停一批违法违规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设备、工艺和产品,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提升,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继续深入开展“三高两低”企业整治工作的意见》(澄政发〔2015〕32号),设立江阴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的范围、内容、标准和方式
(一)专项资金支出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资金奖励范围为本市当年已停产和拆除设备、并验收合格的化工、铸造冶炼、普通人造革生产企业,以及有粉尘爆炸重大隐患的高危险企业。退城入园和已享受拆迁补偿的企业,不予奖励。
(二)专项资金支出的标准和方式:
1、对符合奖励范围的企业,按照企业关停前两年销售额平均值的3%给予奖励,其中市级财政承担70%,镇级财政承担30%。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足5万元的,由市级财政按上述比例补足5万元下拨。
2、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的关停企业奖励资金由开放园区财政全额承担。
3、对超额完成奖励范围年度关停任务的镇(街道),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根据超额企业数,按关停企业奖励平均数全额承担,镇级财政不再承担相应配套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的程序
(一)各镇(街道)、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专项资金申请和关停企业的《江阴市关停(变更)“三高两低”企业档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经信委。市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关停企业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考核,并出具验收意见。市经信委会同财政局对国税部门提供的企业销售数据核对确认后,联合向市政府提交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三)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联合发文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并将专项资金下拨各镇(街道)财政所,由其补足配套资金后拨付辖区内关停企业。各开放园区财政局负责将专项资金全额拨付辖区内符合奖励范围的关停企业。
第五条 各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停“三高两低”企业奖励资金申请
(二)《江阴市关停(变更)“三高两低”企业档案》
第六条 加强资金检查监督。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七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每年由经信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3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