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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80/2016-00009 生成日期 2016-03-2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文件编号 澄财规〔2016〕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级) 财政 关键词 经济,管理,预算,核算,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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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江阴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阴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3]42)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19)等文件要求,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职责:

1、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

3、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确定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

4、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1、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参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结合下年度工作计划,申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3、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专项资金使用需求,及时申请拨付资金;

4、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的范围、内容、标准和方式

(一)专项资金支出的范围和内容

 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对在大气减排、结构减排和农业减排方面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且其减排措施和减排量未列入环保“三同时”要求的企业进行奖励;

 2、重点环保治理工程项目。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工业集中区污水管道建设和改造项目;中水回用项目;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和废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项目;污水处理厂污泥减量化项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其他与民生环保相关的项目等;

3、结构调整关停重污染企业项目。包括化工、印染、造纸、钢铁、重金属等重污染项目;位于敏感区域且治理无望的污染项目;

4、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包括燃煤锅炉淘汰项目;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空气自动监测站增添监测设备等;

5、国家及省下达的以市级投入为主体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二)专项资金支出的标准和方式

依据《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办法的通知》(澄政办发[2011]15)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予以奖励:

l、对实施工程减排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企业,根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削减量,分别按03万元/吨COD2万元/吨氨氮、2万元/吨总磷的标准予以奖励;

2、对实施脱硫工程削减二氧化硫的企业,以不高于该企业所缴纳上年度二氧化硫排污费地方留存部分的70%的额度予以奖励;对实施低氮改造或脱硝工程削减氮氧化物的企业,以不高于该企业所缴纳上年度氮氧化物排污费地方留存部分的80%的额度予以奖励;。

3、对关停企业,在不突破年初预算核定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总额的情况下,按不高于各企业近两年平均销售额的8%或者关停设备评估净值不高于30%的额度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满5万元的,按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4、对淘汰燃煤锅炉的补助,充分考虑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资金总量,以不超过省补标准(苏财建[2014]28号)且与省补资金不得重复享受为原则,给予适当补助;

5、对实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的企业,按照不高于治理工程投资额20%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试点(LDAR)的企业进行适当补助;

6、对环保能力方面的支出,在资金许可范围之内按照实际支出为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的程序

市环保局负责编制年度支出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阴市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批表》;

2、建设类项目申报材料:《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批复(基本建设项目)或实施方案、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等复印件、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有效证明文件、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补充材料;

3、补助类项目申报材料。项目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相应内容的发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的目的与成效

改善全市生态环境状况,支持污染减排、污染防治、保护、生态恢复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控以及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第七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每年由市环保局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起施行,原澄财规(20131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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