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财购〔2015〕5号
各镇(街道)财政所、高新区财政局、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靖江园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现就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备案制度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已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的社会中介机构。
2、凡拟在江阴市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向江阴市财政局提交备案申请。经江阴市财政局备案后可从事我市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活动。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后发生变更(主要指法人代表、办公场所、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有变动的),均应在变更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江阴市财政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变更备案。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解散、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江阴市财政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注销备案。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备案的条件
1、已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2、在江阴市有常设的办事机构;在江阴市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3、要有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廉洁制度等。
4、有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并且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5、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要求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江阴市财政局提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申请书》(见附件)。申请资料应包括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副本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已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的截图。(复印件、截图加盖公章,原件查验后退回)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原件、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查验后退回)
(4)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工作从业人员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证明或培训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查验后退回)
(5)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6)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
四、其他
1、江阴市财政局向符合备案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通知书》。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要求报送上述资料,并将材料依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江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3、对在登记备案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代理机构,一经查实,江阴市财政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关于规范江阴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澄财购〔2012〕3号)作废。
江阴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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