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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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1962/2015-00031 生成日期 2015-07-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主题(二级) 文秘工作 关键词 机关,总结,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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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江阴市安监局201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江阴市安监局201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紧紧围绕年度工作目标,严格监管,夯实基础,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向好。

一、领导重视,责任深化

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出台下发了《江阴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各自担负的责任2月份,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市委常委、副市长和各部门、乡(镇、园区)党委政府一把手们全部参加,并在会后,市委常委、副市长分别带队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市委、市政府领导与各镇街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和85家市安全生产直管企业等,各镇街园区与各行政村(社区)、辖区企事业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告知承诺书,共计31945份,同比增长0.4%

二、严格执法,防患未然

强化春节、两会及节后复工复产专项督查和日常行政执法检查力度,采取部门联动、单位包片、领导包干、专家检查的方式,体检、诊断、排查企业1991家,整改隐患3743条,现场检查记录1088份,整改指令书81份,对26起非法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关停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品生产和使用企业各1家;依法首次对1家企业采取了停止供电强制措施。

三、专项整治,重点突出

紧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狠抓了工贸行业较大风险作业暨涉氨制冷(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职业病危害等专项整治工作,共摸底排查了各类企业2432家,整治了716家工贸企业、91家在役化工企业,培训职业卫生现状普查人员483人,编印下发了15000余本《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法律规章汇编》和《职业卫生现状普查工作手册》。

四、推进标准化,标本兼治

目前,全市共1354家工贸企业、112家危化品生产企业、102家危化品使用和经营企业、13家危化码头企业通过标准化考评着力推动了海澜、云蝠、福斯特、福汇等纺织产业集群安全管理提升工程试点工作。

五、隐患排查,科技增效

市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测系统对全市96家企业201个重大危险源点进行24小时预警监测,及时处置预警多起事故苗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智能一体化平台运行平稳。目前,全市9533家企业上线,320家企业应用手机移动终端进行隐患排查。共计发现11340处一般隐患,整改率为97.2%通过公开招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81家高危企业“安全体检”。

六、宣传培训,紧贴实效

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多措并举,深入宣传、贯彻、讲解新安法;开展新安法征文征集活动;创办江阴安监微官网,拓展《安监手机报》、微信微博等安全宣传网络阵地;在《江阴电视台》开设每月一期专栏,让事故企业负责人现身说法,进行警示教育。目前,已在各级媒体上刊登安全报道73条,播出安全警示片5篇,《安监手机报》22期,征集征文31篇,下发安全生产知识手册20000余份,新《安全生产法释义》10000余本创办网上安全培训学校,与隐患排查自查自报系统相衔接,开展网上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丰富安全培训思路;开展小班化培训,建立“四库一班”培训方式(即安全知识考核题库、案例库、法规库、教案库和小型培训班),从实效出发,通过小班化、分行业分类别培训,进一步提高培训的效果。上半年培训法定“三类”人员、危化品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共4700余人;48次进村入企培训各类人员5326人。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省、市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大局,坚持压降事故和基层基础两手抓,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强化新安法普法工作。突出新安法为重点的知识普及,强化企业负责人为重点的普法,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是继续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现状普查工作。力争至7月底,做到《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全覆盖”,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全申报”,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法定事项“全告知”和“全承诺”。

三是继续深化60个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安全生产攻坚工作和纺织集群安全管理提升工程工作。

四是继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按先搞试点、典型引导,再逐步推开的方法,全面推进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工作。

五是继续高压打非治违。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严厉查处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厉查处发生事故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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