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636/2015-00018 | 生成日期 | 2015-03-06 | 公开日期 | 2015-03-13 |
文件编号 | 澄政办发[2015]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科技、教育 | 主题(二级) | 科技 | 关键词 | 科学,技术,通知,行政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江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经市政府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澄政办发〔2015〕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科技型
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经市政府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6日
江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江苏省试点实施方案》(苏政发〔2012〕117号)、《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苏科高发〔2014〕80号)、《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14〕185号)文件,为确保江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高效、规范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池是信用保障资金,专门用于为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以下简称苏科贷)和江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以下简称澄科贷)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三条 江苏银行江阴支行、农业银行江阴市支行和江阴农商行为资金池的首批合作银行。江苏银行江阴支行为高新区企业服务,农业银行江阴市支行为临港开发区企业服务,江阴农商行为市其他地区企业服务。合作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部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市政府、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出资组成,并建立资金池的补充机制:
(一)全市资金池总规模为3000万元,由市政府、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各出资1000万元;
(二)经资金池代偿的企业如采取债转股的方式,其股权收益用以补充资金池;
(三)其他来源。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专项审计。
第六条 成立资金池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市金融办、财政局、科技局、审计局、人民银行江阴市支行和合作银行各指定1名负责人担任委员。资金池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活动中心,负责沟通、协调等日常工作。
资金池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二)审议科技金融评审专家库成员名录;
(三)审议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和核销情况;
(四)审议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调整方案;
(五)负责资金池运作绩效考核和评价;
(六)其他需要审议和解决的事项。
管委会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定专人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资金池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确认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备案企业数据库。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审计局负责对资金池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江阴市支行负责合作银行业务指导和监管。
高新区、临港开发区负责资金池各自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推荐和审核属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协同市各部门做好属地资金池贷款相关工作。
合作银行负责开展审贷业务,对列入资金池支持的贷款实施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承担不良贷款追偿等责任;按月向资金池管委会办公室通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和管理情况、风险补偿资金的代偿情况。
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活动中心负责市级资金池日常管理工作。资金池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市科技局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合作银行全年发放贷款的1‰。
第七条 建立江阴市科技金融评审专家库,接受合作银行委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团队研发实力、技术的先进性及可靠性、产品研发进度和产品市场前景等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为委员会、合作银行信贷决策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资金池贷款支持具有独立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阴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三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且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
(三)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占职工总数30%以上,每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信贷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财务制度健全,自愿接受合作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第九条 资金池贷款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属于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物联网、工业设计、文化创意、软件和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符合《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苏科高〔2012〕402号)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省“创新团队”、省“双创”人才、无锡“530计划”、无锡“东方硅谷引进计划”和江阴“330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企业、省级软件企业、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江阴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五)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国内外产学研合作、实施知识产权质押或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并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章 合作银行
第十条 合作银行对资金池贷款承诺以下事项:
(一)提高风险容忍度,允许最高5%的贷款不良率;
(二)根据风险补偿资金提供最高10倍的融资贷款授信;
(三)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结合市场因素给予优惠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
(四)不另行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五)根据管理委员会提供放贷的科技型企业推荐书,贷款银行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第三方抵押、担保;
(六)合作银行开展本办法项下的业务必须系对企业的新增贷款。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高新区、临港开发区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首选苏科贷业务,列入苏科贷支持的项目,对由我市承担的部分,由资金池和合作银行按相应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开展澄科贷业务,信贷风险本金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池与合作银行共同承担,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70%、合作银行承担30%。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信贷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风险补偿金余额为限。
第十四条 由资金池支持保障的澄科贷贷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由市科技局、高新区、临港开发区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录,向合作银行推荐;或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审核推荐;或由银行推荐,经市科技局、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审核确认;
(二)合作银行对拟支持和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信贷调查和初审,报资金池管委会办公室;
(三)贷款额度在300万元及以下的,由所在区域科技(或经发)、财政部门审核,300万元至500万元的由资金池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管委会办公室出具《审核确认书》,合作银行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单户贷款原则上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十六条 单个合作银行资金池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暂停其新增资金池贷款业务。资金池整体风险补偿额超过承诺补偿额的30%时,暂停全部合作银行项下新增贷款业务。
第六章 代偿和核销
第十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市场、经营等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合作银行应在贷款出险或逾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报资金池管委会办公室,同时按照贷款合同等相关协议的约定向企业追偿,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贷款出险或逾期满六十日未收回的,合作银行可向资金池管委会提出代偿申请,资金池管委会在三十日内对代偿审核,审核批准后,由资金池管委会办公室出具《划款通知书》划款。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获得代偿后,仍应向企业继续追偿,追偿所得款项扣除诉讼等追偿费用,按比例划入资金池,并书面抄报资金池管委会。
第十九条 对前景良好但短期难以归还贷款的企业,经资金池管委会同意,也可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实现的股权收益转入资金池。
第二十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法院受理的情况下,经资金池管委会确认,对贷款额按比例临时代偿,待法院最终判决后,参照第十八条,进行追偿。
第二十一条 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银行向资金池管委会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资金池管委会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七章 监督与约束
第二十二条 受资金池贷款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由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代偿后两年未收回的,不得申请任何科技项目或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对合作银行代偿情况、贷款额度、不良率占比、贷款效率、无形资产质押等信用贷款方式占比、工作成效等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合作银行一年发放本办法项下贷款余额未达到对应风险补偿金5倍的,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科技局、高新区、临港开发区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期限两年,原《江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澄政办发〔2013〕84号)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