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660/2014-00032 | 生成日期 | 2014-12-31 | 公开日期 | 2014-12-3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卫生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意见 |
主题(一级)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级) | 卫生 | 关键词 | 调整,医疗,医保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着眼于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政府组织、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征管分离、专款专用、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筹资方式,为参合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逐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逐步缓解参合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征缴管理
2015年人均筹资740元。个人出资及镇(街道)财政补贴部分的征缴工作分别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负责。
参合人员按160元/人·年的标准缴纳保费;贫困人口(指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职工对象)、民政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自负部分免缴,保费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半承担。保费以年度为单位征缴,按整户参合的原则一次缴清,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要确保100%。
市财政根据全市参合人员总数按295元/人·年的标准补贴(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参合学生的新农合财政补助款全额由市财政承担),镇(街道)财政根据各镇(街道)参合人员总数按285元/人·年的标准补贴;各类企业根据在册职工人数由企业按70元/人·年标准补贴,补贴金额纳入各镇(街道)财政补贴总额之中。
各镇(街道)必须在2015年1月底前将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的个人保费以村和社区为单位直接解缴至市财政专户;各镇(街道)财政补助资金可按计划分月缴纳,但最迟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全年应缴数额全额划拨至市财政专户,未按规定的最迟期限足额到位的由市财政代扣。
三、基金管理
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面实施以总额预付和限额结算为主的支付方式。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集中至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补偿使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行使业务管理职责。基金补偿包括参合人员因疾病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和免费健康体检费用。参合人员全年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分次结付,在同一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每三个月为一个结算期,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为20万元。住院补偿范围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治疗费、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具体标准按照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门诊补偿范围仅限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具体标准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制度。具体按照《关于调整2015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意见》执行。
四、监督管理
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接受市财政局和审计局的监督、审计,主动接受市人大、政协、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参合人员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及不合理补偿。市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各医疗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督促各医疗单位严格遵循“合理住院、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费用”原则,严格执行有关住院及门诊政策,对违反管理制度、侵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利益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管理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单位,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造成统筹基金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负责追回或赔偿,追回或赔偿的资金充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
五、医疗服务
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严格执行总额预付和限额结算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基金安全和基金的使用效率。
六、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根据新医改精神,按照自愿原则,积极鼓励参合人员参加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和其他商业健康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和补充保险为辅的三位一体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