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4-00193 | 生成日期 | 2015-08-07 | 公开日期 | 2015-08-0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粮食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粮食、盐业、烟草 | 主题(二级) | 粮食 | 关键词 | 制度,产业,粮食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粮食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
江阴市粮食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江阴市实施<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办法》(澄政规发[2010]3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予以控制。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粮食方面的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的;
(二)因贯彻实施涉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
(三)属本局职权范围内事项且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该有计划地制定,机关各科室在每年10月底前向政策法规科报送下一年度拟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项目,填写《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表》,对项目拟要解决的文件名称、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关依据、基本思路、起草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对各业务科室的建议项目进行汇总,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作为本局年度立项项目后,向市法制办报送立项申报表及做好网上申报与备案。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一般不予安排,确因形势发展变化等原因需要制定的,经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政策法规科提前3个月向市法制办提出书面报告,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制定。但需采取应急措施,发布通告、公告的除外。
第七条 立项建议项目审核确定后,业务科室即着手具体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起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的,经分管领导协调,可由一个科室牵头,会同其他业务科室共同起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机关各科室或其他部门、群众、代表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利用媒体公开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召开听证会的,听证程序按照《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实施。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本局以外相关部门职责或与之职责相关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起草科室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局以外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科室应报请局分管领导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各业务科室规范性文件起草稿成稿后,提交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起草稿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资料(含电子文档):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起草经过及重点条文说明等);
(三)本局以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意见,以及协调、征求意见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及其处理情况;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其他参阅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稿形成后,应连同一并提交的资料按照《江阴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规定的程序做好草稿的合法性等审查审核,形成本局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改革、制度创新,或对相关制度和措施作重大调整的,应会同市法制办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调研。
第十四条 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邀请市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展开评估,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供市政府参考决策。
第十五条 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核规范性文件起草稿时,由起草业务科室作起草说明,局政策法规科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具体的实施日期。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两年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组织政策法规科等相关科室对本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清理:
(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上级粮食部门提出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二)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发展需要,应当进行清理的;
(四)其他要求进行清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做出清理决定后,应当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公布及修订时间、文号、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理由等予以公布。修改规范性文件,应同时公布修改规范性文件决定及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十九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主要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评估: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二)市法制办认为有必要进行定后评估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后评估的。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后应当以适当形式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失效或者完善配套政策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阴市粮食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澄粮〔2006〕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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