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采购(2014)1号
江阴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提高我市政府采购评标工作质量,规范评标劳务报酬,维护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参加我市政府采购评标、评标复核、招标文件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应当取得合理的劳务报酬。劳务报酬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二、评标劳务报酬发放标准。评审劳务报酬根据招标方式、评审时间及标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招标方式 评标时间 |
公开招标 竞争性谈判 |
询价 竞价 |
单一来源 |
3小时之内 |
400 |
300 |
300 |
三、评标时间如超过3小时的,则每小时增加100元评标劳务报酬。另外还可以根据评标工作的复杂程度进行酌情增加。
四、评标时间是指评标专家到达评标指定地点,专家集中开始评标起至评标结束(评标报告完成)止,中途用餐时间应扣除。参加评标复核、招标文件预审工作的时间计算,比照评标时间计算。
五、评标委员会组长应由评标委员会现场集体推荐专业技术精、责任心强的专家担任。组长应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整个项目的组织、审核和技术把关。
六、采购项目开标后即宣布废标或评标开始后满足招标条件的不足3家宣布废标,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按200元支付劳务报酬。
七、评审专家应该按时参加评标,不得迟到和早退。评审专家迟到10分钟以上的,扣评标劳务报酬100元。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标工作擅离评标现场的,不支付评标劳务报酬。以上情形累计满三次者,由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八、评审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九、交通费。评审专家应自行前往评标地点,不再另行支付往返交通费。超出本市范围的评审专家适当补贴交通费,具体标准如下:
城市 |
无锡市区 |
苏州、常州,(含下属县(市)区)、宜兴 |
镇江(含下属县(市)区) |
南京、 上海,(含下属县(市)区) |
其他地区 |
标准 |
200 |
300 |
400 |
600 |
根据抵达江阴的正常车旅费适当上浮进行补贴 |
十、对于有特殊地位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阴市财政局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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