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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2009/2010-00004 生成日期 2010-12-28 公开日期 2010-12-2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键词 城市,房屋,住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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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江阴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

江阴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各类人才的住房困难,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今后五年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 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

第四条 规划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四)《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五)《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六)《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七)《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

       (八)《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九)《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十)《江阴市公有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十一)《江阴市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十二)《江阴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112015)

    (十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

第五条 规划原则

   (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土地资源条件、住房困难家庭需求,保持目标任务、投资安排和政策手段的有机衔接。统筹兼顾改善现有家庭住房条件和解决城镇化发展带来的住房新问题,协调好保障群体和保障方式之间的关系,对不同收入群体的保障,采取不同措施,实施分层次住房保障。

(二)因地制宜,分步实施。以切实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为重点,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适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少量建设廉租住房。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土地、资金和各项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上级人民政府专项补助;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年度计划

      第六条  总体目标

      到2015年末,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近100万平方米,解决6500户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30000人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

   (一)新增廉租住房房源350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350户,到2015年底实现保障逐步覆盖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5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17.5万平方米,到2015年底实现保障逐步覆盖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新建公共租赁住房60万平方米,重点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含引进人才)住房困难。

(四)新建限价商品住房18万平方米,重点解决城市中等收入以下买不起商品房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  年度计划

(一)2011年,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9.08万平方米。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1.82万平方米。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42万平方米。

----建设廉租住房0.42万平方米。

——建设限价商品住房3.42万平方米。

(二)2012年,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9.89万平方米。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2万平方米。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78万平方米。

----建设廉租住房0.42万平方米 。

­­----建设限价商品住房3.69万平方米。

(三)2013年,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9.8万平方米。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2.18万平方米。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69万平方米。

----建设廉租住房0.42万平方米 。

----建设限价商品住房3.51万平方米。

 (四)2014年,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9.5万平方米。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1.88万平方米。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42万平方米。

----建设廉租住房0.42万平方米 。

----建设限价商品住房3.78万平方米。

(五)2015年,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9.83万平方米。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2.12万平方米。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69万平方米。

----建设廉租住房0.42万平方米 。

    ----建设限价商品住房3.6万平方米。

第三章  建设用地供应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模:2011-2015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总规模65万平方米。其中2011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13万平方米,2012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13万平方米,2013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13万平方米,2014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13万平方米,2015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13万平方米。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40万平方米。其中2011年建设用地计划7.9万平方米,2012年建设用地计划8万平方米,2013年建设用地计划8.1万平方米,2014年建设用地计划7.9万平方米,2015年建设用地计划8.1万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12万平方米。其中2011年建设用地计划2.3万平方米,2012年建设用地计划2.5万平方米,2013年建设用地计划2.5万平方米,2014年建设用地计划2.2万平方米,2015年建设用地计划2.5万平方米。

(三)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供应1.4万平方米。其中2011年建设用地计划0.28万平方米,2012年建设用地计划0.28万平方米,2013年建设用地计划0.28万平方米,2014年建设用地计划0.28万平方米,2015年建设用地计划0.28万平方米。

(四)限价商品住房用地供应12万平方米。其中2011年建设用地计划2.3万平方米,2012年建设用地计划2.5万平方米,2013年建设用地计划2.3万平方米,2014年建设用地计划2.5万平方米,2015年建设用地计划2.4万平方米。

第九条  土地供应措施:

(一)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根据本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确保如期开工建设。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选址和地块,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二)鼓励各类住房配套建设。鼓励保障性住房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鼓励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互相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政府统筹安排确定。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章    投资需求与筹资渠道

 

第十条 2011-2015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需求总额约29亿元。

(一)公共租赁住房投资需求总额22.8亿元。2011-2015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60万平方米,资金需求22.8亿元。

----2011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1.82万平方米,资金需求4.5亿元;

----2012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2万平方米,资金需求4.6亿元;

----2013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2.18万平方米,资金需求4.6亿元;

----2014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1.88万平方米,资金需求4.5亿元;

----2015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2.12万平方米,资金需求4.6亿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投资需求总额5.3亿元。2011-2015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18万平方米,资金需求5.3亿元。     

----2011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3.42万平方米,资金需求1亿元;

----2012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3.78万平方米,资金需求1.1亿元;

----2013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3.69万平方米,资金需求1.1亿元;

----2014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3.42万平方米,资金需求1亿元;

----2015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3.69万平方米,资金需求1.1亿元。

(三)新增廉租住房投资需求总额6000万元。2011-2015年新增廉租住房2.1万平方米,资金需求6000万元。

----2011年,新增廉租住房0.42万平方米,资金需求1200万元;

   ----2012年,新增廉租住房0.42万平方米,资金需求1200万元;

----2013年,新增廉租住房0.42万平方米,资金需求1200万元;

----2014年,新增廉租住房0.42万平方米,资金需求1200万元;

----2015年,新增廉租住房0.42万平方米,资金需求1200万元。

(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需求总额770元。

----2011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380户,资金需求120元;

----2012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450户,资金需求135元;

----2013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520户,资金需求150元;

----201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590户,资金需求175元;

----2015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660 户,资金需求190元。

第十一条  资金筹资渠道:

(一)市政府加大资金投入。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落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二)鼓励多元投资,引导开发企业在城市副中心区域采用集中建设或开发配建的形式,建设房型紧凑、实用精巧的小户型住房,以满足各类人才、新就业人员及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其他民间资本投入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或职工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

(四)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扶持。 以政府直接投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税收优惠等多种支持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投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五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一)廉租住房建设,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套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省政府令规定,套型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三)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套型面积控制在40-90平方米以内,其中:

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套型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体宿舍、一居室公寓为主,套型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

     人才公寓套型面积一般控制在60-100平方米,用于解决引进的领军人才住房的,套型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

(四)限价商品住房套型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其中90平方米以下不低于80%

第六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几年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

第十五条  完善项目储备,加强计划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省级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严格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项目监管。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性住房要选址合理,设计科学,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严格执行“四节一环”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十七条  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舆论宣传。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保障性住房统计制度,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定期通报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为政府决策、银行贷款等提供参考。加大宣传力度,搞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保证规划顺利实施。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江阴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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