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3-00127 | 生成日期 | 2013-10-21 | 公开日期 | 2013-10-2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粮食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粮食、盐业、烟草 | 主题(二级) | 粮食 | 关键词 | 粮食,法制,法律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粮食局文件
澄粮〔2013〕37号
★
印发《关于推行全市粮食行业
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定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活动。为更好的做好江阴粮食行政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澄政发〔2013〕93号)及无锡市粮食局《关于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锡粮〔2013〕46号)、《印发<关于推行全市粮食行业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粮〔2013〕5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关于推行全市粮食行业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关于推行全市粮食行业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2. 行政指导文书格式
江阴市粮食局
2013年8月18日
报:市政府法制办,无锡市粮食局。
江阴市粮食局 2013年8月18日印发
共印16份
附件1:
关于推行全市
粮食行业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粮食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降低经济社会运行成本,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澄政发〔2013〕93号)要求,特制定全市粮食行业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法治粮食建设目标,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提高粮食行政管理效能和服务群众、服务基层的能力,为粮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选择,通过综合指导说理,使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达到预期的管理目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不因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
2.合法原则。在法定职责与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指导行为不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避免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合理原则。实施行政指导时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适应辖区特色、职能特点和执法环境的需要,科学构建行政指导项目体系。综合考虑指导成效,避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正确处理好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等其他管理方式的关系,不因行政指导而放弃应当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为,学会灵活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方式。
4.公开原则。指导过程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公开,将粮食行政指导的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等在办公场所、工作网站公示,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5.便民原则。实施程序应注重简明高效,针对不同类型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为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指导范围
行政指导的范围和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主要依据为涉及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实施行政指导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粮食收购资格准入、跨地区收购和《粮食收购许可证》管理方面;
(二)涉及执行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价格政策方面;
(三)涉及执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方面;
(四)涉及执行粮食销售政策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方面;
(五)涉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和收储管理及轮换方面;
(六)涉及按照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及粮油库存的品种、数量、质量真实性及存储安全方面;
(七)涉及建立粮食经营管理台账和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方面;
(八)涉及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粮食应急需求方面;
(九)涉及粮食市场预测、预警和价格监测方面;
(十)其他依法或有关政策应当开展行政指导的事项。
四、实施方法
(一)粮食政策辅导。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与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必要时可以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政策法规的辅导、培训。
(二)行政监管劝勉。针对行政相对人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出现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通过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等行为,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三)执法事项提示。根据对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和日常执法数据的分析,在某一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采取集中或个别提示的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四)轻微问题警示。对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采用行政告诫、警示方式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告知其应明确知晓的行为规范和要求,而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纠错。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同时责令被处罚对象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防止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引导其自觉守法。
(六)重大案件回访。对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回访,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巩固行政执法效果,促使行政相对人继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五、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局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执法大队负责人为组员,日常工作由曹焕平副局长负责管理,政策法规科配合做好文号登记、资料归档,各科室、执法大队根据职责做好行政指导工作。
(二)稳步推进。从依法管粮实际出发,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选准突破口和着力点,有效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指导过程中遵守原则,严格程序和规范执法文书,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确保行政指导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三)完善提高。各科室要加强配合,把行政指导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实践中提高服务工作水平。尽量避免行政指导操作不当,造成违法指导、行政乱指导、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乱作为等问题发生,最大限度减少行政纠纷。
附件2:
行政指导文书格式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指导建议书(一)
澄粮建字( )第 号
:
根据你(单位)所反映的情况,我们经研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上述意见,供你(单位)参考。敬请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动,欢迎进一步向我们提出咨询。
本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江阴市粮食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回 执
已收到澄粮建字( )第 号《江阴市粮食局行政指导建议书》。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指导建议书(二)
澄粮建字( )第 号
: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你(单位)
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上述建议(意见),敬请你(单位)考虑,并欢迎你(单位)进一步向我们提出咨询。
本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江阴市粮食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回 执
已收到澄粮建字( )第 号《江阴市粮食局行政指导建议书》。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指导记录单
记录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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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分类 |
( )来信、电报、传真等; ( )来人、来访; ( )其他机关移送; ( )上级机关交办; ( )监督检查;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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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或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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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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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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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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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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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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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 内容记录 |
一、行政指导事项:
二、行政指导内容:
承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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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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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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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辅导通知书
澄粮辅字( )第 号
:
为提高粮食流通管理水平,推进粮食法制化建设,现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就
进行辅导,请派
等有关人员参加。
辅导联系人: 电 话: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经办单位留存
回 执
已收到澄粮辅字( )第 号《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辅导通知书》。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约见通知书
澄粮约字( )第 号
:
我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行为:
根据上述情况,为便于你(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避免违法行为发生,我局认为有必要与你(单位)进行交流沟通有关情况。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携带有关证件于 年 月 日 时 分,到本局接受约谈。如有不便,请于 年 月 日前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经办单位留存
回 执
已收到澄粮约字( )第 号《江阴市粮食局行政约见通知书》。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江阴市粮食局约谈记录单
记录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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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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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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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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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基本情况 |
名称或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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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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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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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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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内容 记 录 |
记录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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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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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人员 签 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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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约谈人是单位的,接受约谈的人员应当有授权委托书。 2.记录内容较多的,可以附页,并予以注明。 |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提示书
澄粮提字( )第 号
:
根据对巡查监管数据及投诉举报情况分析,本局发现:
这类违法行为近期容易发生。为避免因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发生,本局根据
规定,现提示你(单位):
江阴市粮食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回 执
已收到澄粮提字( )第 号《江阴市粮食局行政提示书》。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警示书
澄粮警示字( )第 号
:
本局在监管中发现你(单位)
属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 规定,现警示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通过 改正违法行为。
江阴市粮食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回 执
已收到澄粮警示字( )第 号《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警示书》。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纠错书
澄粮纠错字( )第 号
:
本局在立案查处中发现你(单位)
为防止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根据
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通过
改正违法行为。
江阴市粮食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回 执
已收到澄粮纠错字( )第 号《江阴市粮食局行政纠错书》。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指导审批表
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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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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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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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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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简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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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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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审批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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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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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用于建议、提示、约谈、警示、纠错等行政指导行为的事前审批,请在领导审批同意后到政策法规科进行登记备案。
江阴市粮食局处罚案件行政指导回访表
澄粮罚回访字 ( )第 号
企业名称(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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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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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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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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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指导内容(承办人填写)(请在“是”与“否”的□内打“√”)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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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相对人是否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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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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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未改正违法行为,应采取如下措施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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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内容(行政相对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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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承办单位的人员是否有索要财物或者要求宴请、娱乐消费等不廉洁行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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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对本部门的建议或者需要本部门帮助解决的:(如本栏填写不够,可另附纸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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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对象签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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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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