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3-00126 | 生成日期 | 2013-07-29 | 公开日期 | 2013-07-2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粮食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意见 |
主题(一级) | 粮食、盐业、烟草 | 主题(二级) | 粮食 | 关键词 | 粮食,法制,法律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粮食局文件
澄粮〔2013〕36号
★
关于加强江阴粮食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行为,落实《江阴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根据江阴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澄法组办〔2013〕5号)和《关于做好行政调解情况报告及工作台账的通知》(澄法组办〔2013〕6号)要求,对我局的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局党委讨论决定,成立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执法大队负责人为组员,日常工作由曹焕平副局长负责管理,政策法规科配合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及与政府法制办的联络,各科室、执法大队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二、落实各项工作制度。一是做好行政调解内容公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通过江阴粮网平台,向社会公开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依据、范围、原则、流程、行政调解人员名单及其行为规范,方便群众了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规范行政调解文书格式。根据示范文本,制定本局规范文本适用于行政调解一般程序。对案情简单、调解结果能够即时履行的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直接填写行政调解受理登记表。三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告知当事人选择行政调解的权利。对属于可进行行政调解的争议纠纷,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调解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争议纠纷解决方式。
三、及时做好资料报送。按照时间要求做好每月、每季、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情况、工作台账等资料的报送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复杂争议纠纷,其调处情况及时报告市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年度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一并报送。
四、做好行政调解工作落实。一是严格领导审批。由局分管领导曹焕平副局长把关,批准后方可进行行政调解,确需当场开具规范文书的,经电话请示,确认后可先行办理,并及时做好补批手续。二是做好工作衔接。在具体行政调解过程中,审批同意后,统一到政策法规科做好规范文书编号登记。三是要加强协作配合。调解过程需几个部门参加的,各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需要分管领导协调的,由分管领导协调处理。四是做好文件资料的交接归档。各科室、执法大队在行政调解工作结束后,应列明资料内容目录,整理好相关资料,一事一卷,交政策法规科按要求归档。
附件:1.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内容、法律依据、调解原则及人员名单
2.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人员行为规范
3.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一般程序流程图
4.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试行)
江阴市粮食局
2013年7月25日
报:市政府法制办,无锡市粮食局。
江阴市粮食局 2013年7月25日印发
共印16份
附件1: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
内容、法律依据、调解原则及人员名单
根据《江阴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澄政规〔2012〕3号),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的内容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调解内容:商业经济纠纷
二、法律依据:《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第二条“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主管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是指包括国营商业、粮食商业和供销社在内的,各种经济成分、各个部门和各个单位办的各类商业,即社会商业。本办法所称各级商业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商品流通的行政部门和同级供销社。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经济纠纷,是指各类商业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商业经济组织与非商业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可参照本办法调解”。
三、调解原则:行政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平等、优先、便捷的原则。
四、调解人员及监督人员名单:
调解人员名单:徐文侠、陈骏、曹焕平、薛华君、耿广松、何全平、李寿兴、唐青、石才运、王罡、吴雅娟、薛为新、何晓峰。具体调解人员根据调解事项由当事人选择或单位指定(指定人员包括粮食局工作人员全体但不限于上述人员)。
监督人员名单:任天佑、齐新。
附件2: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人员行为规范
一、行政调解人员应严格遵守《江阴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要求,做好本局行政调解工作。
二、行政调解人员须拥护党的领导,为人公正,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处理涉及粮食专业的商业经济纠纷,还需具备一定的粮食专业知识。
三、行政调解人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
四、行政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除依法回避外不得拒绝当事人的调解请求或单位指派;不得推诿搪塞,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久拖不调、久调不结。
五、行政调解人员应注重学习,加强自律,举止文明,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附件3: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一般程序流程图
告知(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可进行行政调解的争议纠纷,制作《行政调解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调解) |
申请(书面申请的,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做好《口头申请行政调解笔录》 |
双方均同意调解 |
一方不同意调解 |
通知(提前三日将调解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 |
达不成协议(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
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 |
登记 |
征求(征求另一方当事人意见,制作《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 |
受理(制作《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送达双方) |
受理 |
调解 |
归档 |
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对方) |
调解(制作《行政调解调查笔录》或《行政调解会议记录》) |
不参加(当事人和第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政调解的,视为不同意调解) |
决定((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资料归档备查 |
达不成协议 |
终止调解(《送达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 |
调解回访 |
达成协议 |
附件4:
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试行)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卷宗
卷宗类别:
卷 名:
年 度: 卷 号:
调解主持人: 结案日期:
立 卷 人: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备 注:
江阴市粮食局卷宗目录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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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告知书
根据 《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 (法律依据)第 五 条之规定, (纠纷案由)可向本机关免费申请行政调解。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 申请有关行政调解人员回避;
3.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4. 表达真实意愿,提出要求;
5.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 遵守调解规则;
3. 不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 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三、行政调解程序
1. 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
2. 本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且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依法组织调解;
3.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本机关依法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四、行政调解效力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43号)规定,行政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字或盖章后,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行政争议进行调处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纠纷属于行政调解范围时,将此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回 执
本人(本单位)已于 年 月 日 时收到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告知书》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行政调解请求:
事实及理由:
特申请 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江阴市粮食局口头申请行政调解笔录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行政调解请求:
事实及理由:
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与口述一致。
申请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Ⅰ)
根据 (法律依据)第 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们 (纠纷案由)一案依法进行调解。如同意调解,本机关将择期举行行政调解会(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调解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如不同意调解,可向 (单位名称)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意见:
签名: 签名:
送达人签名: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于本机关主动调解或当场调解时使用。本意见书一式 份,各当事人一份,本机关一份。)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Ⅱ)
(被申请人):
你(单位)与 (申请人) (纠纷案由)一案,现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调解。如你(单位)同意调解,本机关将择期举行行政调解会(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调解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如不同意调解,可向 (单位名称)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意见:
签名:
送达人签名: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于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调解时使用。一式 份,各当事人一份,本机关一份。)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
:
你(单位)与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纠纷案由),经你们双方同意,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地点)举行行政调解会,由 (调解主持人)组织调解。请你(单位)准时出席。不按时出席调解会,且事先未说明理由,视为放弃调解。
申请调解人员回避的,应当向本机关提交回避申请。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在调解会举行前向本机关提交代理委托书。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通知书一式 份。各当事人一份,本机关一份。)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
你(单位)因 (纠纷案由)于 年 月 日申请行政调解,因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不属于行政调解范围,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该纠纷可以向 (单位名称)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调查笔录
时 间: 地 点 :
事 由: 参 加 人 :
被调查人:
笔 录:
被调查人(签名):
调 查 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会议记录
时 间:
地 点:
事 由:
参加人:
主持人: 记录人:
调解情况记录:
参会人员(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审批表
申请人 |
姓名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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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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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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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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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姓名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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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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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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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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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
姓名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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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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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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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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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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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主持人 意 见 |
调解主持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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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审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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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人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用于行政调解受理、不予受理、延期、终止等。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协议书
澄粮调字〔 〕第 号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
纠纷概况: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行政机关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印章)
年 月 日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
澄粮调终字〔 〕第 号
: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本机关受理后,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现本机关决定终止调解。当事人可向 (单位名称)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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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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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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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及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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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回访记录
当 事 人:
纠纷事由:
行政调解协议书编号:澄粮调字〔 〕第 号
回访时间:
回访事由:
回访情况:
回访人(签名): 年 月 日
江阴市粮食局行政调解受理登记表
序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事 由 |
受理时间 |
调解人 |
结案时间 |
结案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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