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740/2013-00014 | 生成日期 | 2013-09-23 | 公开日期 | 2013-09-25 |
文件编号 | 澄水发〔2013〕5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水利农机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级) | 水利、水务 | 关键词 | 工程,水域,安全生产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水利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工资 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有关参建单位: 为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和《江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在本市从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实行农民工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
江阴市水利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有关参建单位:
为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和《江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在本市从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承揽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业务的水利施工企业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江阴市水利农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受理、退还和应急支付等管理工作。江阴市水利农机局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保证金的交纳、支付和结算;缴入专户的保证金按交纳企业分别记账、结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保证金交纳标准。在本市注册的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施工企业),按其主项资质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具体标准为:
1、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50万元;
2、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
3、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
4、劳务分包、专业承包三级、不分等级企业10万元。
在本市以外注册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地施工企业),保证金交纳标准参照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四、保证金交纳程序。
1、施工企业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或者办理直接发包审批手续前,持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到江阴市水利农机局一次性足额交纳保证金;
2、江阴市水利农机局出具《江阴市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凭证》(以下简称《交纳凭证》,格式见附件1);
3、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凭《交纳凭证》领取中标通知书或者办理直接发包审批手续。
施工企业丢失《交纳凭证》的,应及时到江阴市水利农机局办理挂失及补办手续。
五、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施工企业信用程度,本市施工企业连续交纳保证金满三年,且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50%;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工程项目竣工三年后,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50%,没有后续项目的全部退还;上年度获无锡市级以上(含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等级评定2A等级以上的企业减半交纳保证金;连续三年获2A等级以上的企业免交保证金。
六、本市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下年度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外地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下年度保证金按项目合同额的5%交纳,每个企业在本市累计交纳不超过250万。
七、施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清办〔2009〕1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被清出企业保证金三年后退还,被限入企业在限制期内暂不退还保证金。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
1、本市施工企业已注销施工资质满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2、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工程项目竣工满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没有后续项目的。
九、退还保证金程序:
1、施工企业填写《江阴市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以下简称《退还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持《交纳凭证》、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江阴市水利农机局办理退还手续;
2、江阴市水利农机局接到退还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加具书面意见,同时收回《交纳凭证》,退还保证金。
十、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江阴市水利农机局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阴市水利农机局可采取行政措施,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3、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
4、其他需应急支付保证金的。
按照应急支付程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的财务支出。
十一、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
1、项目建设法人(建设单位)提出启动申请;
2、江阴市水利农机局对《江阴市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审核批准,收回该企业《交纳凭证》;
3、强制从保证金账户中提取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4、江阴市水利农机局会同相关部门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后,开具给施工企业的《交纳凭证》自行作废。
十二、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动用的保证金,施工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江阴市水利农机局向保证金账户足额补齐保证金;逾期未补的,责令施工企业加倍补交。补齐后,江阴市水利农机局重新开具《交纳凭证》。
十三、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江阴市水利农机局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具备资格的劳务承包人组织劳务、承包工程,属违法违规无资质承揽业务。劳务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录用劳务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劳务承包人以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权利,江阴市水利农机局不予采信,明示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江阴市水利农机局提交工程结算和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证明以及书面报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七、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是评定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的重要内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等行为与信用考核相挂钩,并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曝光,外地施工企业还应抄告其注册地水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八、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违法用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企业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携工程款逃逸,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劳务承包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究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和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通知,凡在本市从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江阴市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凭证
2.江阴市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3.江阴市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申请表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