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出访人员的专业必须与任务相符。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2、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包括短期内先后)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3、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内。出国人员要在财政等部门核定的外汇限额内按规定使用出国经费,不得超支,并在出国任务完成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因公出国人员尤其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出访。
4、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5、未经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地方不得同外国政党发生联系;对立法、财税、金融和其他由行业统筹安排的考察和交流,以及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和交流,原则上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如地方确有需要单独组团,须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
6、因工作需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出国,须经党中央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政府以及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全国性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主管外事的负责人审批。这类团组中凡涉及其他部门、地区或单位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经有关外事部门事先审核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参团人员,有关外事主管部门应拒绝为其办理出国手续。
7、所有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执行公务的,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国手续。
9、严重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宜派员出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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