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切实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适用对象
市级所有编制部门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
市政府颁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各行政事业单位当年收支情况和下一年事业发展计划。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范围
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非税收入)及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要求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规定要求编实编细,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不断提高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到位率。
(五)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程序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对照市政府颁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全面、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详细填报每一个采购项目的预算科目、具体品目、采购数量、采购单价、资金来源、采购内容、购置时间等,经过“二上二下”,报经人大审查批准后,形成最终的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预算调整
各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对批复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品目、数量、单价调整时,如调整资金总额小于或等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金额,须由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审核批准后直接办理调整;如调整资金总额超过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金额按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办理。
对于临时无法确定的采购项目或临时追加的专项资金,先形成总预算指标,具体执行时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实际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审核批准后将预算指标调整为政府采购预算。
3、政府采购预算追加
因政策或事业发展需要,须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由预算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后办理追加,追加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须经市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
市财政局对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审核,重点审核有无应编未编、采购预算是否合理、采购预算说明是否全面。
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一)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1、各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申报采购计划,留有充足的采购时间。采购计划申报时要详细填写采购品目名称、技术参数、资金性质、数量、金额、交货时间、采购方式等采购信息,不准改变采购预算的内容、数量和标准等。
2、各预算单位同类品目的政府采购计划原则上一次性申报,特殊情况不超过2次,间隔不得少于半年。对规定的协议采购品目,数量在10台以下或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小额采购,预算单位可执行协议供货;采购数量在10台以上或10万以上的产品,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3、原则上预算单位应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结束上报当年部门预算中的采购计划。
4、凡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或未按规定上报的采购计划,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一律不受理该计划的审批。
(二)政府采购计划执行
1、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不得调整。确因政策因素、收支情况和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财政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
2、如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预算单位不准随意增加采购项目的数量或提高档次标准。
3、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变动采购计划数量、金额、标准等内容。
(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1、预算单位应及时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
2、预算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与中标结果保持一致,并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科、采购代理机构备案。采购活动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据实出具验收报告。
3、预算单位财务人员根据发票、已通过验收签字的《采购项目验收及划款申请单》,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要求进行付款,对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付款申请,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
4、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或未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5、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在每年的12月20日结束。
(四)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管理
1、预算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项目付款完成后,节约的资金将自动冻结。
2、每年的12月20日后,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未使用的采购预算指标、额度进行清理,原则上全部收回财政,财政部门相应调减其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监督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具有链条长、涉及面广,政策性、关联性强的特点,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工作,必须牢固确立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执行采购、不超预算采购的理念,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调整采购计划,切实增强采购预算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努力做好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同步监督,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质量和效率,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执行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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