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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2-00105 生成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粮食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粮食、盐业、烟草 主题(二级) 粮食 关键词 法制,法律,粮食
效力状况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粮食法律法规政策解读

国家粮食局副局长曾丽瑛就《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国家粮食局正式发布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国家粮食局副局长曾丽瑛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此次修订的《制度》在哪些方面进行了调整?   

  答:一是根据需要增减了部分统计指标,如删除了"保护价粮"等已过时的指标,在库存粮食品质方面增加了"重度不宜存"指标等。二是适当调整了部分报表的报送频率,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减轻基层统计人员的负担。三是要求地方粮食部门和中储粮系统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问: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粮食流通统计主要由四部分构成:一是粮食流转统计,主要反映粮食从生产领域进入流通领域直至最终消费的各个环节和过程,核心统计指标是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二是粮食仓储设施统计,主要了解粮食仓储设施的数量、质量、布局以及安全储粮情况。三是粮油加工业统计,包括粮油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产量和主要经济指标。四是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

  问:粮食流通统计的对象主要包括哪些?   

  答: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业务的经营企业,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都必须按照制度要求,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目前,纳入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约10万家左右。此外,农户和城镇居民粮食收支存情况将按万分之五的比例进行抽样调查。

  问:纳入统计范围的粮食将如何进行统计?   

  答:从性质上看,纳入统计范围的粮食主要分为以下四类:一是政府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二是企业商品周转粮;三是其他政策性粮食,如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临时存储小麦和稻谷等;四是城乡居民存粮。政府储备粮、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周转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实行全面统计;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城乡居民存粮实行抽样调查。

  问:公众可以通过什么渠道获取粮食统计信息?   

  答:除满足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外,为社会提供统计服务也是粮食统计的工作任务之一。其目的是帮助种粮农民和有关企业了解粮食市场,正确引导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促进粮食资源的合理配置。公众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查阅"中国粮食经济"杂志等方式来获取按规定公开的有关粮食统计信息。

  问:粮食局将采取哪些措施组织实施《制度》?   

  答:一是加强《制度》的宣传,为实施《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搞好培训,既要对各级粮食部门统计人员进行培训,也要对各类涉粮企业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三是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落实粮食流通统计的职责、机构和人员、统计工作经费。将重点抓好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统计工作,进一步扩大全社会粮食统计覆盖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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